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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意见促高校科技成果落地生“金”
2019-09-06 作者: 记者 齐美煜 来源: 江西日报

8月30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日前出台《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江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策激励、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大力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转化四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更多落地江西,提出了18条意见。

高校科技成果源头供给紧盯市场风向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统筹教育及相关经费,用于省级科技联合资助项目等科研项目,开展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着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持高校发挥创新驱动源头作用,与企业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强化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实验和二次开发工作,共同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同等条件下校企合作项目优先支持。

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按国际合作创新研究院模式,高校科技人才可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企业研发人员也可到高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试点从高校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从企业选派研发人员到高校相关学院和研发中心挂职锻炼,打通产教融合的校企人才互用渠道。

进一步激发和释放高校科创活力

与现有政策相比,《实施意见》在横向经费使用、科技成果权属等方面有突破。比如,针对高校反映强烈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问题,首次明确高校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并规定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又比如,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明确高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

《实施意见》规定,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决策尽职免责。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此外,高校科技人员承担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可折算成科研教学工作量。高校对开展横向合作的科技人员,可根据岗位的特殊性,采取灵活的考勤方式。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成果转化等活动,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手续。

科技成果转化率纳入高校评价和考核体系

我省将推动高校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倾向,在职称评聘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化、有效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的重要条件。完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将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业绩与其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同时,我省还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纳入高校评价和考核体系,作为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效益的重要内容,推动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促进科技成果更多更好落地江西。根据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在招生计划、科研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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