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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生物或需承担3亿元担保责任
2019-03-19 作者: 记者 王文志/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大股东对外借款,银河生物(000806,SZ)提供担保,一审银河生物被江西省高院判决承担3亿元以内的担保责任。《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在一审判决后,大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河集团”)和银河生物等提出上诉,但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有专家表示,此案一审判决或已经生效。

  2019年2月21日,本报刊发了《造假坐庄多次被证监会处罚 “银河系”被指涉嫌骗取1.5亿元借款》一文,披露了银河生物为大股东借款(出借人为李昱、李鸿)提供担保一事。同日,银河生物发布《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李昱、李鸿向银河集团提供借款15000万元,银河生物等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银河集团尚有未还款项,李昱、李鸿提起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银河生物未充分披露该借款是“合同金额为3亿元”的一笔借款,银河生物为该借款提供了3亿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8年11月13日,江西省高院(【2018】赣民初65号)判决:银河集团偿还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等款项,逾期未偿还的,承担逾期利息;银河生物、潘琦、潘勇、姚国平、银河生物董事长徐宏军等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等;其中银河生物承担在3亿元以内的担保责任。

  一审判决后,银河集团、银河生物等通过江西省高院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在1月15日,江西省高院向银河集团、银河生物等发出《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最高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月18日,银河集团、银河生物等上诉方的代理人收到该通知。

  记者了解到,缴费期满后,截至2月26日,银河集团、银河生物等上诉方并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表示,如果上诉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最高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案一审判决或已经生效。

  记者联系到银河生物证券事务部门,该部门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对此不清楚,也不知道谁清楚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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