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正从共识走向行动。在此过程中,“一带一路”为世界、为中国、为企业,都带来了新的机遇。于世界而言,是促进经济再平衡、增添发展新动力、走出治理困境的新机遇;于我国而言,是延伸发展机遇期、拓展发展空间、加深人文交流的新机遇;于企业而言,是对接更广市场和多元资本的新机遇。从今日起,本报推出“‘一带一路’·新机遇”专栏,敬请读者关注。
税收协定,常被形容为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世界上第三大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三年来,通过开展双边协商累计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达131.8亿元。专家指出,税收协定的有力执行,一方面助推了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走进来”,享受同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困扰 税收歧视和争议妨碍企业“走出去”
伴随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我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的各类税收风险也不断增加。有统计显示,税收歧视、税收争议等问题给我国“走出去”企业每年带来的损失或高达数百亿元。
福建漳州的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曹雨昌告诉记者,作为国内平板玻璃产业的龙头企业,该公司乘着“一带一路”的东风,增资11.7亿元在马来西亚建设两条玻璃生产线,预计年平均利润总额可达1.5亿元。
“公司在海外投资时遇到了很多变数,在当地要缴一个汇出利息的预提所得税,让我们觉得很奇怪,怎么和之前了解到的政策不一样呢?”曹雨昌说,公司在海外投资前,已对当地原材料成本、市场前景、国际营销和物流等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在当地税收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盲区,项目落地过程中还是遇到不少问题。曹雨昌的话道出了大多数“走出去”企业的心声。
后来经中国税务部门和对方磋商,在双边税收协定上又签订了补充条款,根据这个条款,该公司累计减免税款3400万元。
旗滨玻璃只是诸多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税收阻碍的案例之一。事实上,业内专家指出,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每一步都涉及税收问题,走出去方式包括境外股权投资、境外资产收购、工程承包等。境外股权投资方式涉及所得税问题,买设备有出口退税的问题,实物还有增值税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比如,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系统了解,在不知不觉中被执行东道国税法,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是境外经营发生税收争议时往往不知道利用税收协定待遇、政府之间双边磋商机制等手段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方面是企业自身了解不足,无法合理判断并有效控制“走出去”税收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还不完善。
护航 百余协定织就全球第三大协定网络
税收协定,常被形容为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税收协定是有关协调处理跨国跨境税收问题的国际条约,可以有效消除东道国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由于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能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比较确定的税收环境。此外,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还可以通过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境外税务争议。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数据显示,“一带一路”倡议发起以来,我国税收协定谈签进程“大提速”,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世界上第三大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
据统计,2016年,仅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就为我国金融机构减免境外税收278亿元,有力支持了“资金融通”,协定的双向互惠也为境外纳税人在我国减免税收280亿元。三年来,通过开展双边协商累计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达131.8亿元。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指出,通过用好税收协定,为企业明确征税税率、东道国对利润征税门槛、母国抵免规定、跨境涉税争议解决方法。这无疑给纳税人大大提高了税收确定性,纳税人只需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的内容,不必再担心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什么时候变、怎么变。心里有数,前路光明,企业才有信心走下去。
“有时候‘走出去’企业对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不熟悉,不能有效运用协定中的‘非歧视待遇’和‘相互磋商程序’等条款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及时给企业以指引。”美国斯坦福大学高级访问学者、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告诉记者。
共赢 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走进来”
尽管已经有了日益完善的国际税收协定网,不过,“税收信息不对等”成为困扰企业海外发展的最大瓶颈。稳定、明确的税收政策和透明、公平的税收环境,是跨境经营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问题。而税收协定的签署,可为缔约双方跨境经营纳税人提供可靠的税收预期。
广东东莞华坚集团是国内较早赴埃塞俄比亚投资设厂的鞋业集团。此前,该集团也差点吃了“税收信息不对等”的亏。当时,埃塞俄比亚税务部门拟按10%税率对其在该国企业所得股息征税,得知这一消息后,东莞市国税局立即协助华坚集团向埃塞俄比亚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根据中埃税收协定,应按5%的税率征收股息税。”经多番沟通,最终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回函承认中埃协定的有效性,华坚集团减免税款30万美元。这一成功案例不仅为华坚集团降低了税务成本,而且为中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申请税收优惠提供了借鉴。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介绍说:“以往,缺乏对境外税收信息的了解是制约企业‘走出去’的一个主要瓶颈。为此,从2015年开始,税务总局组织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我国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国在内的95个国家和地区。截至目前已发布59个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走出去’企业有了应对境外税收问题的‘大辞典’。”
而税收协定的有力执行,一方面助推了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走进来”,他们可以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家设立在我国山东省的中外合资制药企业就是“引进来”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代表。该企业依据中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两国国内法有关规定提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希望得到未来年度生产经营的税收确定性。经过中外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为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000多万元。得到税收确定性后,企业投资信心大增,将于近期追加投资1.5亿元用于新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减少能源消耗、废水生产和废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