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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橡塑胜诉获赔80万
2017-04-28 作者: 记者 刘美子/合肥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中鼎股份旗下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一场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胜诉,近日这起案件的部分细节被曝光。

  4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体现惩罚性赔偿导向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告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橡塑”)系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企业。

  作为国内最具规模和实力的汽车用塑料制品以及OA办公机器用胶辊生产、出口企业之一,中鼎橡塑进入美国通用、福特、德国大众等国际知名汽车公司全球采购平台。这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涉及中鼎橡塑为江西荣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发和生产制造图号为P2403-10013、P2403-10014和24543229、24543231汽车左、右防护罩和伸缩套产品。中鼎橡塑在开发这些汽车零部件产品过程中制作形成相应的技术文档资料,即案涉四种型号产品PPAP文件包,而且文件包的封面均印有保密字样。

  2009年4月,与中鼎橡塑签订过保密协议、曾任上述防护罩产品项目小组业务主管的汪建国辞职,到宁国市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工作,为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和采购。汪建国认可其经手向江西荣成公司销售的案涉汽车防尘罩产品业务金额大致有四五百万元。

  2012年,中鼎橡塑以汪建国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宁国市公安局报案。宁国市公安局从汪建国处扣押了电脑主机一台及防尘罩模具。在电脑中发现图号为24543229左伸缩套产品PPAP文件包等文档资料,其格式内容及客户名称与中鼎橡塑该型号PPAP文件包基本相同。

  中鼎橡塑认为汪建国、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我们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行为性质、情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及侵权产品销售所得等因素,判定汪建国及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侵犯了中鼎橡塑的商业秘密,将赔偿金额由原判的10万元提高至诉请的80万元。”安徽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令新表示,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导向。

  李令新指出,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侵权手段隐蔽、权利人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的特点,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知识产权审判的难点。中鼎橡塑一案,是从商业秘密特点及证据法角度,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规则来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权利人的证明要求往往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规则,即权利人如果证明了侵权人适用的商业信息与案涉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侵权人接触了商业秘密,则由侵权人对其获得该信息的正当性进行举证,若侵权人不能举证,则推定其构成侵权。

  商业秘密与企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李令新分析,首先,涉案产品PPAP文件包系中鼎橡塑在购货方提供的图纸等材料基础上开发、设计,具有实用性,能为中鼎橡塑带来经济利益,且所涵盖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次,中鼎橡塑亦对涉案产品PPAP文件包采取了标注保密字样、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因而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由此形成商业秘密权,应受法律保护。

  宁国市公安局不仅在汪建国的电脑中发现了与中鼎公司相同的产品PPAP文件包等技术文档资料,而且从汪建国处扣押了四种型号的防尘罩模具,结合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向江西荣成公司销售产品的事实,可以认定生力公司使用的商业信息与中鼎公司案涉产品PPAP文件包的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

  加之,汪建国在中鼎橡塑主要从事产品销售工作,曾是防护罩产品项目小组的业务主管,足以表明汪建国接触了案涉产品PPAP文件包的商业秘密。

  “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规则来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有利于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体现了当前国家尊重创新、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李令新说,“该案也对企业在保护商业机密上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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