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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7-04-24 作者: 张红宇 来源: 经济日报

  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阶段性的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必须重构和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其中,优化农业经营体系至关重要。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不断推进,切实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农业经营体系涉及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甚至决定着产业体系和生产体系的质量。只有经营主体结构“优”,才有可能实现产品结构“优”、要素结构“优”和产业结构“优”。经营主体的规模扩大、结构优化、效益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将直接转换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高值化和绿色化,有效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以新理念引领新主体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在此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多元复合、功能互补、配套协作的新机制,必须遵循融合、共享、开放等新发展理念。

  不同经营主体具有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融合发展可以实现优势和效率的倍增。既要鼓励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又要引导各主体相互融合,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等。比如,四川简阳生猪养殖就推行了“六方合作”,即养猪户、合作社、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买猪方、政府等六方共同合作,把畜牧产业链条上各主体、各要素紧密串联,实现了多方共赢。安徽、河北等地也在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他们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双方、多方或全体协商达成契约约定,形成了更加紧密、更加稳定的新型组织联盟。各主体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实现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以及产出的规模化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是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形式。

  农民的钱袋子是否鼓起来,是检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一定要避免强者越强、弱者越弱,主体富了、农民依然原地踏步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在企业与农民的合作与联合中,一定要建立共享机制,促进要素资源互联互通,密切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与合作社、企业与家庭农场、企业与合作社等之间的合作,从简单的买卖、雇佣、租赁行为,逐步向保底收购、合作、股份合作、交叉持股等紧密关系转变,形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试点,一年多时间,7个试点县(市、区)共有13家农业企业、9家合作社开展了土地入股探索,涉及农户1.4万多户、土地面积5.1万多亩,形成了直接入股公司、入股合作社、农民与原公司成立新公司、非公司制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入股合作社等五种模式,农民通过“保底收益+二次分红”的形式,有了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开放是大势所趋,是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活力所在。建设现代农业,要把握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畅通市场渠道,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迎接各类有利资源要素。在土地流转、农地经营、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加工营销等方面,应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参与,以市场为导向,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做到农地农用、新型经营主体用、新型职业农民用、新农人用。土地流转可以跨主体进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跨区域展开,实现降成本、增效益的目的,城市工商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流转土地参与农业经营,引领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等IT企业也可以发展生鲜电商、智慧农业等,培育新业态,发展新产业。同时,各类新型主体都要严守政策底线和红线,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关键是抓好规范化建设

  规模是规范的基础,规范是质量和声誉的保障。经过多年来的自我发育和政策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总体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现存的问题是,这些主体规范化程度不高,有的是“空壳子”,长期休眠不生产经营;有的是“挂牌子”,一个主体、几块牌子,既是家庭农场、合作社,又是龙头企业,搞得“四不像”;有的没有过硬的技术,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没有拿得出手的产品,这些都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质量和外在形象。要把规范化建设作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把规范和质量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一是家庭农场要还原本质特征。家庭农场的本源是家庭经营,是指夫妇双方加子女的核心家庭,不能泛化。家庭农场的本质内涵是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每句话都有含义。先看家庭经营。现阶段,从全球范围看,所谓家庭农场应是核心家庭的劳动力经营,是经营者的自耕,不能将所经营的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要积极倡导独户农场,而不应将雇工农场、合伙农场、兼业农场、企业农场等作为规范化、示范性农场。农忙时可以雇短工,可以有1至2个辅助经营者,但核心家庭成员的劳动和劳动时间占比一定要达到60%以上。再看规模适度。家庭经营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只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动辄几千亩、上万亩土地的经营规模反过来会导致报酬递减。我们提倡的家庭农场土地平均规模是当地农户平均规模的10至15倍,就是这个道理。三看一业为主。家庭农场要规避低效率的小而全、大而全的生产经营方式,根据自身的能力和职业素质,选择主导产业,依托社会化服务,实现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才能更充分体现家庭农场经营的优越性。四看集约生产。家庭农场最重要的内涵是使其劳动力与其他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达到最优,最大程度地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和家庭经营优势。因此,家庭农场要秉承科技创新理念,在生产的全过程,节约资源投入,科学经营产业,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农民合作社要扩大规模。从国际合作社发展情况来看,都是合作社个体数量减少,但单一经营或服务的规模不断扩张,呈现出规模化的趋势。比如,瑞典农业及林业合作社由19世纪初的3000多家减少到40家,丹麦奶业、生猪和粮食合作社由1903年的1073家减少到20家,集中化势头明显。这为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要遵循合作社本质,坚持合作社归农户所有、由农户控制、按章程分配的办社原则。在此基础上,按照合作社同类合并、规模扩大、质量提升的发展之路,扩大经营规模,积极发展联合社和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社,提高综合竞争力。

  三是龙头企业要发挥作用。龙头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要带动农民发展,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链的增值收益。这也是中央扶持龙头企业的重要原因。龙头企业必须坚持服务农民、帮助农民、富裕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规范发展订单农业,为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生产服务,吸引农民以多种形式入股,形成经济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此外,对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规范引导。要正面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积极性和取得的显著成效,鼓励和支持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投资农业,重点从事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干不好、干不起来的领域,如种养业产前产后服务、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产业,种苗、饲料、储藏、保鲜、加工、购销等环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实现共生、共舞、共赢。同时,要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制止个别工商资本以搞农业为名、行圈地之实。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查处和风险防范。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对非法挤占农民利益,甚至坑农害农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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