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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需权衡双方利益
2017-01-17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在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投诉分析中,商家拒绝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问题较为突出。这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新消法的规定细化成了一大看点。

  如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此次,在这七类商品之外,还有一条引发争议的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不能不让消费者为之担心,这个“其他”条款会被商家利用,从而架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其实,这种担忧有杞人忧天之嫌,因为该条款明确要求“经消费者确认”,恰恰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商家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消费者同样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认可商家的规定可以选择不买,而不能买完之后再去否定商家的声明。

  应该说,《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划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类型,无疑是一种权衡的尝试。网购商品琳琅满目,包罗万象,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无理由退货”,建立一个“负面清单”,能避免买卖双方“互撕”的时候,因各自理解不同而无法可依。需要强调的是,除明确列举的商品类型外,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适用范围,规避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基于消费者的直接利益,当然是希望“无理由退货”的范围越大越好,这样可以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但天下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享受的好处越多,为之承担的风险可能越高。比如,如果“无理由退货”多了,商家把退货二次销售,消费者买到“二手货”的几率势必就会提高。因此,理应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角度进一步厘清无理由退货细则标准,权衡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利益关系,让消费者真正享受到不打折扣的无理由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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