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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置换须量力而行
2016-10-26 作者: 吴青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国家发改委近日表示,将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偿还贷款计划”,对于依法依规应由地方政府偿还的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笔者认为,债务置换固然是解决眼前问题的选项之一,但只是推迟了存量债务兑付的时间,并没有解决大量地方政府债务的质量问题。因此,需要根据条件量力而行,避免给今后的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去年发布的《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15》报告显示,国家负债率由2007年的41.8%提高到2013年的49%,上升7.2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虽然总体负债率处在较低水平,但是从2007年至2013年,国家负债率由41.8%提高到了49%,六年提高7.2个百分点,整体负债率提高较快。

  最大的风险隐患还在地方债膨胀上。在2010年经过一次系统性审计澄清底数后,仅仅经过不到一年时间增速稍有下降,此后又开始大举膨胀,特别是这一两年又有加速之势。有数据显示,地方债较2010年的逾17万亿元,又有较大幅度增长(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100多个市本级、400多个县级的债务率超过100%。

  以债务置换的方式帮助地方化解眼前的债务风险,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既是无奈之举,也是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之一。关键在于,以这样的方式化解债务风险,要确保不让风险进一步积聚,不把风险变成地方政府未来的巨大压力。

  很显然,增强地方政府的债务主体意识,是目前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目前,相当一部分地方把化解债务风险押宝在中央政府身上,认为中央不会不管。而从债务置换的方式来看,也给一些地方押对了“宝”。如果地方政府仍然怀揣这样的想法,债务置换就有可能被扭曲操作。所以,必须把增强地方的债务主体意识作为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要求地方政府不管财力多么紧张,都要建立偿债基金,确立债务偿还机制。

  要将债务偿还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紧紧结合在一起,凡是没有建立债务偿还机制、设立债务偿还基金,且偿债基金规模必须达到地方可用财力5%以上的,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为了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地方在今后明确发展方向、制定发展目标、确定发展思路时,要改变目前过度重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过度考虑政府政绩的行为,要把实体经济放在突出位置,从政策、资源、资金等方面,向实体经济倾斜。

  当然,控制债务总量,应尽可能地发挥社会资本在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方面的作用,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减少政府直接投资的比重和规模。

  眼下的地方债务和当年的国企债务类似,都是财务软约束下经济主体非正常途径的过度融资。显然,地方债务置换超越了当年解决“三角债”的思路,因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本质上说,如果地方政府不具备类似企业那种“谁投资,谁出钱,不然就倒闭”的财务独立性,债务置换也许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债务难题。

  总之,我们在化解地方债务的问题上,可以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手段。前提是必须要有偿还债务的方法和途径、机制和体制,有控制债务总量、防止债务继续盲目扩大的措施,从而避免债务风险的进一步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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