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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非“免费午餐”
2016-10-11 作者: 记者 范晓 来源: 北京日报

  昨日,国务院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为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做出了具体规定,债转股被作为降杠杆的举措之一而提出,这意味着时隔17年之后,中国再次启动债转股。在国务院新闻办就此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轮进行的债转股以市场化、法治化为主要特点,政府不强制、不兜底,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明确降杠杆七大途径

  作为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个途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意见》明确,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企业负债行为应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

  同时,《意见》提出多项举措,同时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具体包括,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采取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以及各类重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同时,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

  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上世纪90年代末,为推进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实施过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持股与被控股关系。

  本次债转股的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的转股定价也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如何在制度设计上规避市场化债转股成为“免费午餐”呢?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简单说,就是“三个不”:不兜底、不强制、不免责。

  “不兜底”是指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也就是说,政府不提供免费的午餐。“不强制”是指政府不强制企业,不强制银行,不强制实施机构,不强制某一个特定的债权必须实施债转股。“不免责”即债转股过程中,确认有资产损失,代价必须由原股东先担责。

  严禁“僵尸企业”债转股

  据悉,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优胜劣汰作用,“僵尸企业”严禁债转股。

  《意见》明确,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

  对于此次债转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当下,所谓杠杆率高与债务风险大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由债务累积形成的信用风险是威胁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从底线思维出发,提前介入,主动采取降杠杆措施,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对于债转股,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做好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妥善协调好银行、企业等方面利益关系,做到债务重组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机统一。”郭田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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