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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重组新规 终止重组“冷淡期”缩至一个月
2016-09-09 作者: 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在9月9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就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的问题发布了口径。

  邓舸表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还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强化基层金融服务能力,激发金融市场活力,解决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之间传导不畅,金融领域自我循环、脱实向虚问题。为了既有利于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又有利于防范风险,证监会一直与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协作机制。2015年5月恢复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以来,已经核准江苏银行、贵州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和常熟农商行的股票公开发行申请。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将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作为发行上市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法定发行上市条件审核把关,强化信息披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平稳有序推进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工作,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当天,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述文件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参照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需说明的是,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

  据初步统计,从征求意见以来,有8家公司的重组上市方案已提交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这些方案的审核将适用现有规定。邓舸表示,考虑到《重组办法》对重组上市的监管要求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保证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组办法》发布生效后,重组上市方案尚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本次方案是否符合新规的各项条件,出具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他还表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在配套修订,将陆续公布实施。各项新规施行后,我会将继续完善全流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重组上市行为,遏制虚假重组、“忽悠式”重组。

  当天,证监会还宣布对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进行了相应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缩短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应当在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二是明确交易标的相关报批事项披露标准。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无法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有关批复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有关报批事项的取得进展情况,并作出重大风险提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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