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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全面收紧 分级基金门槛提升至30万元
2016-09-09 作者: 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9月9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同一天,沪深交易所则同时就《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显示监管部门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管正在全面加强。

  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邓舸表示,去年股市异常波动中就暴露出分级基金等部分产品的适当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部分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适当性管理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一是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普通和专业投资者基本分类,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同时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细化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天晚间,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就《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以“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为理念,明确了分级基金二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投资者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和证券公司的风险警示安排等内容。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借鉴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或业务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经验与做法,设立投资者30万元证券类资产门槛,并要求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在开通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权限前需通过会员综合评估并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不满足上述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或者合并赎回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指引》还强化风险警示措施,提高投资者风险警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下折算且B类份额溢价较高的分级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折算基准日对B类份额下午增加停牌1小时;会员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向投资者传达风险提示信息。

  当天,证监会还宣布对宏信证券、财富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原因就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监会表示,016年3月至5月,证监会开展了主办券商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的专项核查,涉及全部从事全国股转系统开户业务的90家主办券商、近4年的全部开户信息、12万个合格投资者账户。经查发现,部分主办券商存在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其中,宏信证券、财富证券存在未能严格执行规定,为大量不符合标准的投资者开通了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投资者风险评估管理存在漏洞,且未在我会开展检查时如实报告等问题。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宏信证券、财富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在全国股转系统新开客户交易权限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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