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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年内启动:严防少数人控制
2016-08-19 作者: 重华 祝嫣然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随着国企改革1+N方案的陆续发布,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在年内启动试点。

  根据安排,试点企业的推进方式是“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到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再适时扩大试点。首批试点中,央企子公司数量为10家,地方国企为5~10家。

  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意见》明确了员工持股的各项要求和具体措施,意义重大,“好比奥运会比赛中起跑的枪声已经打响,很多试点、员工持股的方案都可以推进了。”

  “在当前经济下行、国企经营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推动央企员工持股对改革脱困、企业降成本、激发企业活力会起到积极作用,是非常好的改革措施。”周放生说。

  在周放生看来,与以往文件相比,此次的《意见》更详细、具体,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总体来看,这十大亮点又详细解释了市场关心的三大问题:哪些企业能够率先试点,哪些员工可以持股,以及减持、退出的机制。

  “市场化”成试点条件关键词

  十大亮点中有三条清晰地划定了国企试点员工持股的界线。

  首先,《意见》明确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结合起来,同时要有民间资本的进入。换句话说,这个文件针对的是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其次,试点企业须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制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此外,试点企业应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其三,相比之前的消息,试点意见再次缩小了试点范围。央企二级以上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意见》发布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部门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地方国有企业开展试点,由省级国资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对于市场关注的哪些行业或企业最有可能进入首批试点名单,周放生表示,符合试点要求的企业范围非常宽泛,除了公益类、战略类的行业不行,钢铁、煤炭、建材、水泥、机械制造、化工、电子科技等处于充分竞争的商业类企业都可以进入首批试点。

  周放生还向本报记者表示,根据《意见》,国有参股企业不适用于这个文件,并不是说国有参股企业不能进行员工持股的试点,而是对于国有参股企业来说是完全放开的,不受到《意见》的约束。

  “以岗定股”鼓励骨干持股

  《意见》中的另外四大亮点明确了可以持股的员工范围、入股方式等。

  首先,这既不是平均持股、人人持股,也不是只有管理层才能持股,而是骨干持股,但必须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意见》明确,严防“撒胡椒面”式的激励。在公司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均有机会持股。

  《意见》还严格规定了什么人不能持股,即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其次,《意见》明确了员工持股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30%、1%的红线是为了防止公司被少数人控制。”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意见》还明确了员工持股的方式: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此外,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但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其四,《意见》明确了“按岗持股”,这意味着岗变股变。以关键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业务岗位为核心,确定持股人员范围。

  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

  以往的国企员工持股实践中,出现过大量短期减持套现致富、对二级市场构成严重冲击的现象。此次《意见》的十大亮点中有三条与此有关。

  首先是设定了锁定期。《意见》明确企业上市之前员工可以入股,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持股员工如果发生岗位调整,或是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被解雇等原因离开了,手里的股份怎么办?对此,《意见》明确了退出机制和退出价格,规定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可以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价格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价格不高于上年每股净值。

  《意见》在员工持股后减持及退出机制上第三个亮点则是明确了员工持股价格的变动方式: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在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旨在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激发企业活力。对员工减持做出明确规定,可以有效减少规则灰色地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员工持股真正用于员工激励。

  这次改革与以往不同

  对国企来说,职工持股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员工持股后,市场对于新一轮改革如何实施却是期待已久。

  上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推进股份制改革,一些企业搞了职工持股会参与国企改革;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资产或进行持股等。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比较而言,以往的职工持股侧重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某个方面的问题,而这次员工持股的改革目标定位更高,是要通过员工持股这一制度安排,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有效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激发国有企业内在活力。

  同时,该人士认为,此次改革统筹性强,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因此,与以往的员工持股不同,本次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与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非常紧密,需要统筹推进。

  此外,《意见》可操作性较强,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入股价格、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还能吸引和留住人才,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

  周放生表示,此次《意见》最大的“遗憾”是没有提到分红权改革。分红权改革几乎没有门槛,不动产权,不动决策权;不动存量,不涉及改制,不涉及流失;不影响职工岗位,保持企业稳定。分红权改革完全可以在竞争性领域国企广泛实行,在亏损企业中也可以更大胆一些。

  “《意见》的出台积极意义重大,但部分内容还显得趋于保守。员工持股已经实行了近二十年,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改革的步伐可以继续加快。”周放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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