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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了关键“施工图”
2016-07-08 作者: 符慕欣 来源: 北京青年报

  7月4日,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是习总书记十八大以来第六次就国企改革做重要指示。此次指示着重论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企领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李克强总理则从工作层面强调,国企改革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规律,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此前两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交易监管办法》)公布施行。这是深化国企改革足以牵动全局的关键性行政规章,是全面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操作依据。

  本轮国企改革环环相扣的流程大体如下: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核心是主动汲纳国内外社会资本,在国企内部实行国资与社会资本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为主要抓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企资产证券化(上市),继而进一步做大做强国企,最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本轮国企改革,由2013年下半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下决心。经央企与地方国企的选择性改革试点取得经验、暴露问题,去年8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今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将深化国企改革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框架。随即,国资委、发改委等将具体的改革细化为10项年度任务。短短10个月内,国资、发改、财政等部委已出台配套文件和行政规章13份。前天公布的《交易监管办法》,是其中最要紧的行政规章。

  深化国企改革从推进“混改”起步,国有资产交易是头道环节。具体涉及有形产权作价或转让,无形资产作价或转让,以及增资扩股汲纳社会资本三个大类。除少量僵尸国企残存资产涉及作价转让或清产核销外,绝大多数国企都得分批进行“混改”,因此,在增资扩股环节,既有效避免作价过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又防止作价过高造成社会资本不予响应,就得有一个《交易监管办法》来确保规范操作,尽量做到合情合理又合法。

  国企改革自1990年代初起已前后进行过数轮。每轮国企改革都涉及大量国有资产交易,有交易就得有交易规矩。之前,国有资产交易只能依赖《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作为交易操作依据。表面上看,“两法一条例”的层级均高于《交易监管办法》,但“两法”的调节面过于宽泛,对国有资产交易虽有所涉及,却十分笼统,无法对千变万化的具体交易作对号入座式的规范与约束。“一条例”虽已进化至企业国有资产层面,但其监管范围依据过宽,对具体的交易监管依然线条过粗,表述过于原则。而刚颁行的《交易监管办法》,专门针对国有资产交易量身定制,从交易对象、交易程序、审批主体、监管主体、失责渎职归谁追责各项有关环节,立出了67条规矩和数量更多的子规矩,具体操作时基本上可做到“按图索骥”。

  过去,一些国有资产交易胆大者吃肉、胆小者喝汤,具体操作往往各行其是,交易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怎能不触目惊心?本轮国企“混改”在前期试点中新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多数情形下,交易审核部门皆缩手缩脚,生怕因把关无据导致把关不严而闹出问题,背上纵容国有资产流失之骂名。从随心所欲到缩手缩脚,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必迟滞国企“混改”进程,错失最佳时间窗口。以此视野再看《交易监管办法》之施行,它除了既要确保“混改”规范操作,更要清除不敢推进“混改”之担心害怕情绪。

  今年已过半。从下半年始,手拿一叠改革“施工图”,在面上规范有序地推进国企“混改”,当能涌现一批成功案例。再行总结完善之后,至明年下半年,经“混改”的国企有望出现首波整体上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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