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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要发动社会力量
2016-04-19 作者: 陈涛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剑指互联网非法集资。不久前,北京市发布《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最高可奖励10万元。在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作案手法多样、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在跨部委专项整治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手段。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较为猖獗,并有向互联网扩散蔓延的趋势。犯罪分子作案手法花样翻新、政府监管存在滞后性固然是主要根源,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淡薄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一些犯罪分子嫁接互联网金融概念,设立眼花缭乱的关联企业,利用个别政府官员和明星站台,投放大量广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渲染虚假背景等等,以高息为饵骗取社会公众资金。而受害人大多缺乏必要金融常识,贪图高息回报,即使已经出现资金风险,也往往对犯罪分子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坐等非法集资风险爆发,延误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最佳时机,导致自身权益进一步受损,社会负面影响十分恶劣。无论是前不久爆发的“e租宝”案件,还是最近新立案的“中晋系非法集资案”,作案时间都不短,之所以在很长时间内可以大肆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意识不强,或许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果个人非法集资数额达到20万元,或者受害者人数达到30人,公安机关才可以立案;而如果是机构非法集资,立案标准则要达到100万元,或者受害者人数总计达到150人。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公安部门则依法不予立案。在实践中,为确定是否达到非法集资立案标准,公安部门需要逐一收集、统计受害人身份信息、投资合同、收据、取款凭证、银行流水等法律证据,需要受害人的积极配合。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调查涉及的资金、账户查询、财产保全等等,往往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为前置条件。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日益隐蔽,作案手法花样翻新,也给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精准打击造成巨大困难。特别是互联网非法集资涉案资金,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化支付网络下,可以瞬时转移分散,这给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调查取证涉案资金、采取账户资金冻结、保全财产等造成了巨大的现实困难,基本上难以保障广大受害人的权益。因此,从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的角度出发,“早发现、早处置”是打击成本最小、效果最佳的途径。而能否“早发现”,进而“早处置”,就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这不仅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非法集资线索,而且也需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自觉性。

  应该看到,我国民间高利贷有悠久历史,而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下的高息回报与民间高利贷同样具有生长土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在构建我国全方位、立体式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框架的同时,也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真正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最大程度减少社会非法集资活动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以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合法金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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