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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改与分类改革的关系需明确
2016-04-11 作者: 来源: 中证网

    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核心内容之一,社会各界对此呼声很高,然而目前来看改革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当务之急是理清混合所有制的针对主体、实现方式和预期效果,而更本质的是认识混合所有制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混改与分类改革的关系需明确

    如果把混改放到市场决定作用的视角,那么就要求国企效率和行业竞争并举,共同推动市场竞争。而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审视目前混改的一些社会争议,就显得更加清晰和明了,我们可以简单归结为三点。

    第一,混合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尚未定论。目前,不少观点将混合所有制理解为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自然垄断环节保持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地位。去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但在操作层面还缺少规范性、制度性的细则。怎么“混”,谁来“混”,“混”什么,都需进一步明确具体方向。当前,各地具体落实举措各有差异,例如广东侧重引入战略投资者,上海则侧重改组上市。具体到企业,也是散兵作战,“一企一策”。

    第二,混改和分类改革的关系被割裂。十八届三中全会同时提出了混改和分类改革,这也是近几年国企改革的两大核心内容,去年中央先后出台了两个指导意见。但是,不少观点大都把二者孤立来看,很少统一认识二者的逻辑关系。在谈所有权改革时,提及混改;而在辨别企业功能时,涉及分类改革。而事实上,混改方案也不是“一刀切”,混改要建立在企业功能分类的基础上,这样才能真正搞清楚什么样的企业该怎么去“混”的改革具体思路。

    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效有不同认识。在企业股权当中增加非国有的比重,这种做法为什么可以降低市场势力?这是一个所有权结构问题。为什么所有权结构问题可以改善市场结构,可以降低市场里面垄断力量?甚至有学者实证发现,混合所有制国企效率提高的一个原因就是市场势力,也就是说混改是通过提高垄断性而增加了企业效率,这背离了增加市场竞争、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的宗旨。

    混改促进市场竞争的整体方案设计

    根据上面的三个认识不足,我们认为,混改提高竞争的途径是:拓宽混合所有制的认知,从企业和行业层面共同着手;以分类改革为基础,分类探索不同的混改途径。

    第一,要在行业层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成立独立公司。目前仅仅在现有国企内部引入民间资本的做法,确实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但是这只属于公司制改革,而行业竞争并不一定得到提高,行业配置效率不一定得到提升。真正引入市场竞争的做法是破除市场进入壁垒。因此,不与现有国企混合可否进入市场是改革的关键,如果只有混改才能进入那只是分食国企垄断特权,企业数量不会增加只能增加利益集团数量。即便不考虑国资贱卖和流失问题,国企效率的提高也不能等同于行业市场效率的提高。因为,如果放开市场准入,在行业层面推行混合所有制,民企和外企进入行业成立独立公司与国企竞争,这一竞争格局应该比国企垄断条件下引入一点民间股份的配置效率更高。

    第二,在功能分类的基础上分类混改。我们主张在行业层面推行混改,不是否定企业层面混改的做法,只是强调不能忽视前者。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选择性使用二者?我们认为应该以分类改革为前提和基础。《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对两类企业的改革方向提出了不同要求。这就说明,国企改革应该以分类改革为基础,分类改革也不例外。

    我们认为合理的改革方案应该是:竞争性的商业类国企,应该在行业层面混改,完全放开市场,让各类资本自由进入退出,让市场决定企业数量和市场产值规模;对于自然垄断性的商业类国企,应该区分上下游产业链条,能够放开的尽量放开,不能放开的则在企业层面进行混改;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商业类国企,应该仅在企业层面推行混改,并保持国企绝对控股地位;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企业层面的混改,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第三,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混改,还需要不断动态调整和优化。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动态性。技术创新、市场需求扩张都可能使自然垄断的特性消失。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带来的效率提升、需求扩大、成本下降在垄断性产业日益显现,正在不断改变原有垄断性行业的技术特征、产业结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边界,自然垄断行业的属性将被削弱,带来了更多引入其他社会资本、实现有效竞争的机会。政府必须正确把握自然垄断的静态边界和动态边界,区分不同产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以此针对性的动态调整不同层次混改的适用性。

    总之,目前混改主要限于企业层面(重组、上市、交叉持股等),并且没有较好地结合分类改革,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提高。我们提出可以根据不同企业分类,分别在行业和企业层面进行混改。其理论内涵是,要开拓认知,混改不能仅仅停留在国企重组和上市上,也可以放在行业层面;企业层面混改只是公司治理问题,不能等同于行业竞争,这属于两个概念。要凝聚共识,国企功能分类不同,混改的方式也应该不同。

    具体建议方面,我们认为混改不能包治百病,也没有黄金比例,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对症下药。竞争性的企业,可以直接放开,自由竞争,真正让市场起决定作用。自然垄断的要根据区分不同产业链条的自然垄断属性,并根据时间动态调整,属于自然垄断的环节可以在企业层面混改,其他环节则应该在行业层面混改。关系国家安全和命脉的行业以及公益行业,仅在企业层面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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