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管局近日公布了最新制定的发布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允许上市交易,但收益的55%要上交政府。《管理办法》同时对申购对象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原来要求的中低收入的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详情]
    □相关评论
卖房部分收益上交可让炒房者望而却步
  抑制过热的房价,的确需要一种智慧;同样,解决经济适用房出现的问题也需要一种智慧。伟人说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要我们的决策者深入调查,站在老百姓的角度上多思考。[详情]
经济适用房必须杜绝牟利可能
  要求将经济适用房出售收益的55%上缴政府,这对于炒作经济适用房、通过经济适用房非法牟利的现象将产生非常值得期待的打击效果。将“炒客”从经济适用房市场中驱逐出去,对于那些自住型的正翘首期待购买经济适用房机会的人来说更加公平。[详情]
“卖经适房上缴55%收益”能遏制炒房?
  所以,我们还不能对“卖经适房者须上缴55%收益”盲目乐观,这政策的实际效果如何,有待长期观察。我认为,防范炒作经济适用房,还是要坚持政府回购制度。同时,政府应该更多地发展廉租房来代替经济适用房。[详情]
如何确保经济适用房不成为套利工具
  如果任何人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牟利的可能都被杜绝,那么与穷人抢食者对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兴趣必然大减,经济适用房才更有可能留给那些急需住房的自住型低收入者。惟其如此,经济适用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详情]
经适房政策属性要进一步明确
  因此,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经适房,不应当让购房者拥有完全的产权,除非你一直属于低收入群体,可以永远居住下去,否则,一旦解困脱贫之后,就应当回到商品房市场上,寻找新的住房梦想。[详情]
限制经适房交易 不如政府回购
  经适房参加交易,从制度层面上看,是无过错的,强行予以限制,容易形成违规违法之举;但倘若政府进行回购,并将其置于流通市场之中,严格保持经适房的性质不变,那么显然会有更多的人因此受益,而国家的经适房政策也能得到一以贯之的延续。[详情]
缴纳经适房入市收益不宜“一刀切”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对地方政府的智慧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何解决这中间出现的种种问题,还需要我们的决策者们深入到老百姓中间多调查,站在老百姓的角度上多思考。[详情]
经适房如何才能不变成牟利工具
  从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完善角度来看,当前不仅仅要规制好经适房出售问题,同时,还应该避免经适房被出租经营。事实上,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详情]
卖经适房的收益是否都应归政府?
  相反,如果这些收益被政府收缴后,可以用来建更多的经适房,低收入者买到的机会就会增加。笔者希望杭州市的做法只是一个开头,但愿各地政府都能以此向炒房者和骗购者发出信号:利用经适房牟利,此路不通。[详情]
规范经济适用房就该用狠招
  可以说,杭州“新政”解决了经济适用房的一些棘手的问题,值得推广和借鉴。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不仅在发展经济适用房时需要有杭州“新政”这样的“狠招”,在诸如规范商品房市场时,也同样需要一些“狠招”。[详情]
    □解读《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一:受益群体扩大,规范供应对象
  供应对象拟从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家庭”,并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进一步规范:必须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如果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由此,在受益群体扩大的前提下,其申请门槛也有所提高。
解读二:面积限定由“享受”转为“保障”
  拟将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改为“保障面积”,并明确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房可增加保障建筑面积10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已从最初侧重于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不足的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转变为针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将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改为“保障面积”,有利于将经济适用房与福利分房区分开来。另外,考虑到公摊面积,高层、小高层住房增加保障面积,更具合理性。
解读三:多级审核层层把关
  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实行轮候制,并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改办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公示制度。
  改变原有的一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多级审核制度。将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和区建设(房管)局纳入审核机构,分别承担公示和初审工作。
  增加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环节,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增强监督力度。增加区建设局审核环节,则有利于对申请家庭情况(特别是收入情况)的全面掌握,增强了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情况的审核力度。
解读四:进一步规范购买秩序
  杭州新版《办法》将加大对“放弃购买”者的处理力度,规定: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若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并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加大对放弃情况的处理力度,主要是为了防止申请家庭因挑选房源而随意放弃选房,造成《准购证》积压,影响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进度。
解读五:严格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处置方式: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成交价和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的相关规费;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方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回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及政府回购,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解读六:交易年限不再一刀切
  新版《办法》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年限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定。主要是考虑到与原有政策的衔接性,沿用了原有政策。另外,为探索内循环模式,将经济适用房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家庭的,限制交易年限缩短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