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一居民在“人民网地方留言板”反映:龙泉驿区陡沟河公园一处池塘,每到4月,癞蛤蟆叫声此起彼伏,吵得附近住户夜不能寐。他建议将池塘填平。对此,管理方回应:癞蛤蟆是“三有”保护动物,是不允许私自捕捉的。有癞蛤蟆出现的地方说明该地生态环境良好。由于夏天已至,癞蛤蟆叫声属于正常自然现象。
现实中,居民休息被蛙声吵扰到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湖北武汉、海南三亚等地都有过反映。但是,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其所称的“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因而,从法律的角度解读,癞蛤蟆叫声不属于噪音。
依循自然规律,初夏时节正是青蛙等动物求偶生理期,在自然环境下集体发生连绵蛙叫,正说明城市水体质量变好、生态环境向优的可喜变化,值得人们自豪与欣慰。难怪武汉园林和林业局负责人在回应相关投诉时回应:“蛙鸣正是为好生态代言”。
事实上,我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相得益彰,其“和谐”本义就包括“和而不同”的情形。对人而言,大自然不可能十全十美。现实生活中,我们在享受大自然带给人类绚丽斑斓、鸟语花香的惬意美感同时,也需要对由自然物候、鸟兽虫鱼给生活带来的些许烦恼给与理解包容,比如鸟鸣、鸟粪、蝉鸣、蛙叫等可能带来听觉不爽和生活不便。这既是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其实也是生态环境的应有现象。
自然声音与噪音污染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不可同日而语。面对人与自然可能发生的矛盾,强行驱离和硬性改变显然不可取;唯有更新认知、调整心态、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方为上策。
生态要好,心态也要好,我们要试着接受和适应自然。面对季节性蛙鸣扰眠,学会枕着蛙声入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