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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商法思维
2021-09-07   作者:刘希岩 王楠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通常情况下,商法思维指的是商事领域的法律人按照商法所特有的逻辑进行思考、分析的思维方式。运用于日常生活之中,人们常常将民法思维代入属于商法领域的纠纷之中。因此,有必要明确、普及商法思维的概念、定义,使得商法思维更好体现在法律适用之中。

    商法思维的含义

    大众所认可的商法思维,指的是相关商事领域的法律人在从事本职工作的时候运用商法所特有的逻辑方式来进行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这主要是认识到商事行为的特殊性,从商人维护商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尊重商人的经营自由,以此来促进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商事思维体现在司法层面上,表现为尊重商人的自我治理的经营模式特征,重点凸显商事中表示意思的重要性。

    商法思维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商法作为保护私权利主体利益的法律,其中体现出来的是私法思维,与公法思维相区分。二是较于民法思维,商法思维从商事交易习惯和价值取向出发,不刻板套用民法思维,充分体现商事思维所特有的追求交易安全和高效率以及信赖利益保障的特征,以及确认商人所肩负的严格责任和注意义务。

    商法思维和民法思维的比较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规则调整,商法思维也具有及时性的特点,所以在实务案件处理中不能刻板套用传统的民法思维。

    商法思维包括对商主体类型化的研究,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和虚拟法人的研究,而是出于对商业活动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的多元化的主体设置。

    同时商法在第三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上明显低于民法要求。商法中更加侧重于对商事交易结果和便捷的商事活动的保护,所以相较于民法中对善意第三人需要做到以合理对价进行所有权变动的要求,商法对善意第三人的要求明显较低,第三人不必履行对公司相应的内部决策考察,以达到便利的商事交易理念,促进商业发展。

    在对私权利的保护方面,商法相较于民法更加注重对利益的重视。商事活动瞬息多变,过分强调民法中所提倡的意思表达真实,则会导致商事交易的不便利,妨碍商事交易的平稳发展。所以民法在私权的保护侧重上更加注重于利益考量,而民法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出于对公序良俗和私权利的完整保护,也更加强调对公平角度的倾斜。

    同时,商法中更加重视商主体本身的意思表达和商主体的利益维护。就违约责任而言,民法中要求是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损失赔偿,并且对双方的违约金做出了限制金额的规定。而商法从快速变换的商事市场出发,为最大限度保障商人利益,促进商事交易流通,充分尊重了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承认商事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设定的大额的违约金设置。

    商法思维运用于公司法的改革之中

    部分学者对为何公司法改革需要充分运用商法思维做出了相关的学理解释。首先,公司法作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背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实际需要来进行一系列的体系化的更改。这就需要商法思维来对法律法规的更改做指导和引领作用。商法思维知识结构的形上层面,即“实质商法”,是一个由商事习惯、商事观念、商事信念和信仰、商事目的和目标、商事价值、商事理念等诸多方面组成的“资源池和有机体”。在公司法的改革之中,商法也的确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例如,基于当时行政工作的过于繁琐沉重,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交易时候会产生很多的阻力,从而导致商业前进发展受到影响,故结合当时的时代发展需要,注重公司法所真正应该遵循的价值理念和体系构建,去进行系统完整的改革。同时,在商事思维的贯彻落实下,修改过后的公司法也更加具有科学性和体系化的特征,满足商事主体的需求,便于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具体体现在公司法条文上更加具有针对性,设定严格的减资程序和对注册资本的严格要求,赋予债权人更多的保障性的规定,跟进时代需求,推进新时代的商业繁荣发展。

    另外,突出表现了公司法的部门法的特征,体现在公司法条文中所规定的章程、资质、资本缴纳金额、利润分配、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设置建立上,这无疑都充分体现出商人自我治理、意思表达真实自由的商法思维理念。

    总结来说,商法思维所体现出来的商法原则应该有针对性地贯彻于商事法律法规之中,以充分体现商法的价值体系。例如,在公司破产后,商法之所以设置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就是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满足其所要求的高效率,同时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安全进行。又如,在商法中商人主体类型是需要得到确定的认识,商行为要求是统一的特定标准进行,以及交易所达到的结果目标是需要确定的。商法思维也充分表现了“商事外观原则”,具体体现在《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都体现出来商事活动相较于一般的民事活动的不同之处,体现出商法思维更加的客观化、理性化以及注重对财产性权益的充分保护。

    为充分保障商事主体的切身利益,为商事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商事交易活动的安全,针对目前现实生活之中商法思维在实务案件的处理中并未得到良好的适用体现,司法部门在商业领域纠纷的司法解释之中应加大商法思维的贯彻以及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注意商法和民法适用的区分。

    (作者:刘希岩,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王楠,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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