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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助推依法征税更上一层楼
2021-06-15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这部法律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随着印花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法定加快落实,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税收法定,近年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词。而随着《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出台,这一热词继续升温。此前修改的《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走出了关键性一步。

  所谓税收法定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因为,税收一头连着国家,一头连着百姓,既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目前,在中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已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12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仍有6个税收事项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虽然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但随着国家税收制度改革逐步纳入民主法治轨道,税种游离在国家立法之外的情况应该改变。确立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应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本应之义。一方面,缺乏法律的硬性约束,征税过程就会出现不少失范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将税收当作招商引资的筹码,征税标准可高可低,税收面前并不平等,造成公民权利等差别;另一方面,税收对应的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的社会关系,如果政府本身可以轻易立法征税,不但税收的正当性会受到质疑,也极易形成治理依赖,不利于政府向服务型的转型和治理的现代化。

  正是由于税收在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列入决定,使之成为我国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内容。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而言,利用贯彻《立法法》的契机,对已有税收进行全盘的立法清理与确认,仍是值得期待的税收法定改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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