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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最低消费也有反浪费之义
2020-09-22 作者: 张玉胜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时,应主动进行提醒劝告,不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业设定“最低消费额”已盛行多年,俨然成为世人皆知的业内“行规”。消费者、行业管理者和餐饮经营者围绕此类“霸王条款”的博弈也一直持续不断,但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广州市以立法形式将“不设置最低消费额”纳入地方性法规,且指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并明确规定了违反禁令的处罚标准。

  所谓的“最低消费额”,意指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的消费金额必须达到经营者规定的消费底线。这显然是要求顾客多点菜、点贵菜,诱导、纵容甚至逼迫人们浪费食物,不仅有违“多寡随意、丰俭由人”的传统用餐消费美德,更有悖勤俭节约的道德。

  更为重要的,“最低消费额”涉嫌损害了消费者自主消费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当消费者在没有足额地进行最低消费时,餐厅仍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明显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滥用了法律赋予的自主经营权,是有违法规的侵权之举。

  与上述法规相比,《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白无误地把“不设置最低消费额”的概念写入了条例。这不仅填补了我国目前没有相应法规明令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空白,也让餐饮经营者无法再实施“打擦边球”的模糊做法,更让执法者的针对性处置有了明确精准的依据。无论是对消费者的举报维权、餐饮经营者的行业自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执法,此举的积极意义都显而易见。

  徒法不能自行。有了“不设置最低消费额”的法规禁令,还需有执法者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令行禁止、执法必严的零容忍落实。期待由消费者、餐饮经营者和市场监管者的共同努力,彻底铲除“最低消费额”这一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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