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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天花板”大幅下降 部分金融机构业务或受影响
2020-08-21 作者: 记者 向家莹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靴子”终于落地。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大幅下调,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有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尽管《规定》明确民间借贷范畴不包括“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但业内人士表示考虑到实际操作情况,这一《规定》仍可能对部分金融机构业务造成较大冲击。

  “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比高利贷还高。所以我们看到,银行信用卡、消金公司等名义的放贷利率也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

  一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根据其此前内部测试,若将产品年化贷款利率上限调低至15.4%后,多数业务都陷入“赔本赚吆喝”的尴尬。他表示,公司通过银行、信托机构以及发行ABS等渠道获得资金的实际综合年化融资成本约在8%至10%,加之运营、坏账处置、风控、营销等费用所对应的产品利率也达到约11%,因此整个业务运营成本已超过15.4%的产品贷款利率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除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外,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而当前使用率较高的京东白条、支付宝花呗等产品背后放贷主体很多都涉及小贷公司。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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