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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新规将至 未达标机构或被依法接管
2020-07-31 作者: 记者 向家莹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7月30日,银保监会、央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是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修订的,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此次《征求意见稿》确定了险企四档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同时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险企,银保监会将采取要求险企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甚至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措施。

  而对于监管采取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险企,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任意指标要求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采取四项举措,主要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同时,银保监会还根据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可以责令其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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