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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河生效“担保案”申请再审
被指“企图通过违法获益”
2019-12-05 作者: 记者 王文志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银河天成集团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的借款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旗下上市公司ST银河(原银河生物)被判对此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但近日,ST银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此举被指为“投机行为”,是“企图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通过违法违约获得利益的主张”。

  据了解,银河天成集团借款后,该公司股东和高管以及旗下上市公司ST银河对这笔借款提供担保。不过,ST银河最终以“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后一审败诉。一审后,ST银河曾提起上诉,但因未按时缴纳二审诉讼费,被最高人民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3亿元借款担保承诺生变

  “银河系”母公司银河天成集团共有三个自然人股东,其中,潘琦持股52.27%,其弟潘勇持股29.09%,其妹夫姚国平持股18.64%。该集团控制ST银河(000806.SZ)和ST天成(600112.SH)两家A股上市公司。

  2017年,“银河系”业绩隐忧重重,债务高企,资金链紧绷,陷入财务危机。据了解,在从金融机构很难获得借款的情况下,“银河系”一方面试图掘金互联网金融,向社会吸收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向朋友和生意伙伴四处融资。

  江西商人李昱、李鸿与“银河系”姚国平是朋友,后者曾多次向李二人提出借款要求,未获同意。2017年8月,姚国平提出由上市公司银河生物提供担保,于是,李二人才同意于当月与借款人银河天成集团和担保人潘勇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银河集团出借3亿元资金,利息按月利息2.5%执行,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同时,李二人与银河生物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潘琦、姚国平及银河生物时任董事长徐宏军对此借款分别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

  根据约定,合同金额为3亿元的借款分两步:第一步,潘勇先将其名下5套房产抵押给出借人,之后出借人向银河天成集团支付借款1.5亿元;第二步,银河天成集团收到第一笔借款1.5亿元后,潘勇将其余3套房产抵押给出借人,抵押手续获得后,出借人再支付第二笔借款1.5亿元。

  合同约定:如若在银河天成集团收到第一笔借款1.5亿元后,潘勇未将其余3套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将视为银河天成集团根本性违约,出借人有权立即收回第一笔1.5亿元借款,且银河天成集团需赔偿出借人1000万元损失。

  出借人李昱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银河天成集团和潘勇、姚国平当时称,另外3套房产正以较低的抵押额抵押在银行,拿到第一笔1.5亿元借款后,会优先拿出一部分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随后再抵押给借款人。但是,银河天成集团和潘勇在收到第一笔1.5亿元的借款后,并未办理另外3套房产的抵押手续,“先期抵押的5套房产也都是天井、地下车库等,价值不高”。

  “如今看来,银河天成集团和潘勇起初的目标就是以不值钱的房产抵押借1.5亿元,签3亿元借款合同不过是幌子。”李鸿说。

  李鸿认为,该借款事项的担保方银河生物也有责任,“如果没有上市公司担保,我方断不会出借资金给银河天成集团”。

  在合同谈判中,李二人曾要求银河生物依法履行担保程序和审批。不过,银河生物最终却以未披露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记者获得的法院裁判文书认定:上市公司银河生物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在担保合同中,银河生物承诺“甲方(银河生物)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取得公司内部机构的同意”。

  “当时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担保人以及银河生物履行法定担保程序,是他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在该借款发生以及该案件判决生效时,最高法在指导案例等方面,也倾向于认定上市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等程序的担保有效。”李昱认为,徐宏军也是本次借款的担保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规比出借人更专业,银河生物后来提出上市公司担保无效,以及现在提起再审申请,是“企图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通过违法违约获得利益的主张”。

  一审判决生效却又申请再审

  在李二人看来,合同签订后,银河系的“变脸”令人咋舌。

  李昱、李鸿就此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1月13日,江西省高院([2018]赣民初65号)判决:银河天成集团偿还本金、利息等款项,逾期未偿还的,承担逾期利息;银河生物、潘琦、潘勇、姚国平、银河生物时任董事长徐宏军等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等;其中银河生物承担在3亿元以内的担保责任。

  一审判决后,银河天成集团、银河生物等通过江西省高院向最高院提出上诉。2019年1月15日,江西省高院向银河天成集团、银河生物等发出通知,要求在7日内向最高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月18日,银河天成集团、银河生物等上诉方的代理人收到该通知。

  据了解,缴费期满后,因未按时缴纳二审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最高院依法裁定银河天成集团、银河生物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案一审判决遂已生效。

  不过,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获悉,今年6月,银河生物(法人代表为徐宏军)又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其在再审申请中称,由于自身违反《公司法》十六条规定,因而该涉案担保行为不发生效力。

  李昱表示,银河生物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表示其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经取得公司内部机构的同意;此外,银河生物在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对其违规担保无效的意见,大量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9年8月6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对于担保效力的参考意见,但银河生物却忽略了会议纪要的公布时间及适用时间。“会议纪要第123条中列明:本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发布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得按照本纪要精神处理。由此可见,该会议纪要精神不能作为指导本案审查的法律依据。”李昱说。

  在李昱看来,银河生物既没有提交证据来否定其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确认的“且已经取得公司内部机构的同意”这一事实,也没有对于其主张的违反《公司法》十六条的内部行为启动严格的追责行为。

  就此,《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次联系徐宏军,徐未做回应。记者向ST银河的公开电子邮箱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也未收到回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谭秋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程序上来说,诉讼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上诉是直接的救济权利。银河生物递交了上诉状,却不缴纳上诉费(实际有能力缴纳),最高院对银河生物的上诉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如今申请再审,投机性明显。此外,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约定银河生物应依法履行上市公司担保程序,银河生物未履行上市公司担保程序,其责任不在出借人,是银河生物和其高管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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