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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补以诈骗罪论应推而广之
2017-12-12 作者: 魏文彪 来源: 经济参考报

  2016年,深圳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曝光骗取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上亿元。近日,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该批案件的8名犯罪嫌疑人均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据报道,该案案发后,深圳市公安机关先是以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对该案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检察院认为,嫌疑人伪造印章,仅是其骗取补贴的手段,其目的是骗取国家巨额补贴,将相关人以涉嫌诈骗罪(未遂)移送审查起诉。

  按照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实,不单是像深圳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这样骗取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其他诸如骗取低保金、保障房等等骗保、骗补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均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事实上都涉嫌构成诈骗罪,相关犯罪人员都应当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实当中,骗取低保金、保障房等等违法犯罪行为,鲜有人被以诈骗罪受到刑事追究。违法犯罪成本如此之低,一些人自然也就会不惮于实施诈骗低保金与保障房等骗保骗补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各地时有出现的骗取低保金与保障房违法犯罪现象,对骗补、骗保以诈骗罪论处,显然有必要推而广之。只要犯罪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各地司法机关就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相关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大幅提高犯罪行为成本,同时“顺藤摸瓜”,挖出背后的渎职人员,对其以共犯论处,令相关罪犯付出沉重的代价,才会有利于有力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地遏制诈骗低保金与保障房等犯罪行为发生,维护社会保障领域的公平公正,保障国家资金与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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