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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猴姑饼干及其代言人徐静蕾一审胜诉 “养胃”宣传不违法
2017-08-19 作者: 胡可璐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近日获悉,消费者李某诉江中猴姑饼干涉嫌误导消费者案已于8月9日一审宣判。江中猴姑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在起诉书中称,2014年6月6日,其在北京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时,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姑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满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独立包装”。他还多次看到著名影星、导演徐静蕾代言此款饼干的广告,遂对其产生良好印象。在超市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李某称,购买并食用后,他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依赖“猴姑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身体和精神均产生了损害。

  李某据此将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存在生产、销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欺诈行为。要求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015年7月6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该案原告起诉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海淀区食药监对超市发厢红旗店的一份处罚决定,江中集团认为,该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将海淀食药监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9月26日,该案以海淀食药局撤销处罚决定结案。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涉案食品配料中含有猴头菇成分,相关资料显示猴头菇对人体胃部具有一定养护作用;二是“养胃”一词并非直接宣传疗效的医疗用语,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装上,并不能够使社会普通民众产生该产品能够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的误解;三是涉案食品对应的广告监督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均未认定其广告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故海淀区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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