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全国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案“靴子”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有关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对达成垄断协议发挥组织作用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从重顶格罚款50万元,对包括6家央企在内的23家涉案电力企业合计罚款7288万元。这一反垄断案的落锤,凸显多重意义。
首先,开辟了国内价格反垄断的新领域。长期以来,关于电力价格反垄断的呼声,一直都或多或少存在。但关于电力市场的价格反垄断始终没有打出第一拳,电力价格似乎成了价格反垄断不能进入的“禁区”。此次首例直供电价反垄断,无疑打破了长久以来的这种认知,开辟了国内价格反垄断的新行业。
其次,打破“打强不打弱”的某种心理。长期以来,电力企业都是国家大力发展和保护的对象,尤其是在电力行业遇到较大困难的时候,更是给予很多的照顾、优惠和保护。也正因为这样,不管是社会,还是电力行业内部,长期以来会有一些错误认识,认为国家会网开一面,“打强不打弱”。事实上,经营困难不是集体串通实施垄断违法的理由,反垄断不该有法外之地。
再次,具有维护多重市场秩序的意义。一是维护了直供电价改革的新秩序。二是维护了电力市场的整体秩序。三是维护了目前我国整体市场供给侧改革的秩序。作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价改行业的一根硬骨头,包括直供电价格改革在内的电力体制改革,其成败与否、市场秩序稳定和良好与否,也被赋予了重要的观察指标导向。
当然,可能的意义还有不少。总之,首例直供电价格反垄断案处罚的落地,虽然涉及的只是在山西省内的电力企业或少数企业,但可以由此以小窥大,其不但体现的是有关方面坚决维护我国来之不易的电力市场(价格)改革新秩序,而且也反映了国家在反价格垄断、坚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坚定意志,更凸显了国家积极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