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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2017-04-27 作者: 迟福林 来源: 经济参考报

  2016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新型城镇化建设一定要站在新起点,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更加注重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加注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注重环境宜居和历史文脉传承,更加注重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未来5~10年,我国将进入人口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提高人口城镇化质量,释放人口城镇化潜力,实现共享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体制机制。

  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是我国转型发展的“最大红利”

  实现人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山东调研时指出,“城镇化不是土地城镇化,而是人口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首要任务是推进人口城镇化。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将释放出新的发展红利,不仅有利于拉动消费,还有利于拓宽投资空间。

  1、人口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优势。

  首先,人口城镇化是扩大投资的重要载体。2020年,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2016年的41.2%提高至45%~50%,将新增城镇户籍人口1.2亿左右,按农民工市民化人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将直接带动12万亿元左右的投资需求。另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将为化解钢铁等产能过剩找到一条新路。据测算,供水、道路、电力、通信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需要投入的资金约为3.4万亿元。其次,人口城镇化将带来巨大的消费需求。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仅相当于城镇居民的35.6%,三个农村居民消费只相当于一个城镇居民消费。到2020年,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三大改革”,城镇新增的农业转移人口将带来2.2万亿元左右的新增消费规模。

  2、人口城镇化蕴含着巨大的人口红利。

  目前,我国人口红利正在递减,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长率已从2010年的5.5%下降至2015年的0.4%。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以人口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将明显增加城镇劳动力供给,并由此延长人口红利期。

  3、人口城镇化将显著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根据《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5年,我国农民工接受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数量占比25.2%。加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提高农民工尤其是“80后”、“90后”等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人口红利将转型升级为人力资源红利,由此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

  以人为核心推进规模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转型

  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粗放扩张、人地失衡、举债度日、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了,也走不通了。“十三五”是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目标的关键时段,需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规模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的转型。

  1、人口城镇化发展的空间巨大。

  目前,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偏低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突出矛盾,它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2016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7.3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1.2%,远低于2011年世界52%的平均水平。如果能打破政策与体制掣肘,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未来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有可能以每年2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提升。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有可能达到65%左右。与此同时,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50%左右。

  2、让农民工成为历史。

  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上强调:“推进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农民工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到2020年“让农民工成为历史”,这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总的来看,2020年有条件、有必要让“农民工”这个不合理的称谓退出历史舞台。首先,农民工的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十三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让农民工成为历史。随着80后、90后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中的多数人已经扎根于城市,很难再回到农村。目前,我国半工半耕户占70%。2015年,“80后”、“90后”农民工占农民工总人数的比重已达55.2%。有调查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没有从事过农业劳动的比例高达85%。农民工主体结构的变化、农民需求结构变化决定了农民工市民化很难再往后推10年。为此,到2020年,要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10%左右。对于山东、江苏、吉林、黑龙江、青海、宁夏等省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已在10%左右,可以相应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进程。对于二者差距较大的地区,可以设置缓冲时间和采取过渡性办法。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要流入地,缩小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难度较大。对此,建议先实现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逐步消化存量,优先将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多年和参加当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工群体实现市民化。对于流动性大的农业转移人口,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3、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2015年,我国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这与城镇职工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十三五”,以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率为重点,让有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平等地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与此同时,要把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例如,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各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招用农民工比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出台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设农民工的宿舍楼。

  4、基本实现“四个融入”。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两亿多进城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完全融入城市,没有享受同城市居民完全平等的公共服务和市民权利,“玻璃门”现象较为普遍。农民工市民化就是要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实现农民工及其家属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市民化,最终使农民工融入城镇成为新市民,努力实现农民工“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子女有教育、生活有改善、政治有参与、维权有渠道、生活有尊严”,有效促进农民工及其家属“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

  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2014年6月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到2020年,实现“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目标,关键在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总的看,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成为历史的时机条件成熟;与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相结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面临重要机遇。

  1、把2020年作为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退出历史的时间节点。

  近年来,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但总的看,并未明确“以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取代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目标。建议尽快明确,2020年全面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要着力推进居住证制度取代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进程和省际居住证制度的相互衔接,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并使人口城镇化率(即居住证率)达到50%以上,由此基本形成人口城镇化的新格局。为此,要尽快制定并实施“废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具体行动方案,并强化督查督办工作,使这项历史性的重大改革落实、落地。

  2、统筹推进人口管理制度改革。

  与居住证制度相适应,重在实现人口管理的三个转变:一是由对人口的控制向对人口的服务与管理转变,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精细化管理和服务;二是按照“扩大覆盖范围、降低申领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技术手段、推进制度并轨”的基本思路,实现由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向居住证制度的转变;三是由治安部门的管理向人口服务部门的管理转变,探索建立多方面共同参与的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系统。

  3、强化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责任分工。

  首先,强化中央政府在基本社会保障服务中的责任。由中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尤其是规范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养老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责任。第二,进一步细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服务范围、支出比例、管理权限等,按照受益范围确定支出责任分担比例。针对流入地和流出地义务教育经费衔接困难的问题,对义务教育实行全国通用的教育券制度,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异地高考方案。第三,以流动人口变动为基础,建立财力与事权动态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保障流入地的财力。建立辖区财政责任机制,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全面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大的红利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这将为国内充裕资本找到新的投资空间,形成“三农”发展的巨大新动能。从现实需求看,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既有利于农业转型升级,又有利于释放人口城镇化的巨大内需潜力。

  1、赋予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完整产权。

  首先,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限于集体成员内流转,土地价格不可能反映均衡市场价。集体成员卖者多,买者少,出价能力有限,市场经济中,交易范围越小,成交价偏离均衡价越远,卖出农民使用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其次,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限于集体成员内流转,容易形成新的“地主”。限定交易范围,压低交易价格,农民承包土地容易向少数农村有钱人甚至村霸等势力低价集中。第三,扩大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范围。建议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精神,在严格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限制的前提下,扩大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简化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程序,使农村土地承包人可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第四,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用益物权,使其拥有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的限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完整产权。

  首先,农民宅基地产权的缺失使得多数农民利益受损。按照现有“一户一宅”、农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内转让的政策规定,实质上缩小了需求范围,难以实现农民宅基地及其住房的市场价值,也是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要做实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按照这一要求,需要做实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这个用益物权,从法律上赋予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性质,赋予其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继承等在内的完整权利。放宽农民住房流转的限制条件,允许农房抵押、担保、转让,并允许因房地不可分离、随房屋流转而必然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的所有者,可向购买农房、从而购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收取一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3、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

  首先,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利”的平等制度。赋予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对两种所有制土地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实现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下的同地同权。其次,打破地方政府行政独家垄断供地的格局。尽快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实现市场主体平等,让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形成,实现同一交易平台、不同主体平等供地的局面。第三,简化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程序。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允许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以提高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的便利性。

  4、统筹推动土地制度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

  按照中共十八大的要求,到2020年总体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能只是城里人的均等化,更要使农村人享受到与城里人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就是说,要实现制度统一、底线大致公平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尤其是落实农民宅基地完整的财产权。由此,将明显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为总体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提供重要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城镇化,在人类发展史上没有先例。”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一个转型发展中的大国,如何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路,是摆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大课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路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设立雄安新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的新模式,谋求区域发展的新路子,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极。这不仅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重大举措,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重大实践。

  (作者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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