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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放任“遛娃师”的法律风险
2016-12-15 作者: 欧阳晨雨 来源: 京华时报

    面对“遛娃师”的种种法律风险,既需要从立法上考量,为新职业提供合理适度的法律空间;也需要从机构到公民个体,强化法治意识,遵守法规制度,规避法律陷阱。

    这是一个旧岗位不断消失、新职业不断涌现的时代。

    近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便出现了一种新型职业——“遛娃师”。这个职业的主要任务,就是专门组织孩子们玩耍,仿照当下流行的综艺节目,设计适合孩子们的游戏桥段,通过带领、鼓励、陪伴孩子们完成游戏任务,锻炼其团结协作、与人沟通等能力。

    光是看“遛娃师”这个职业名称的新鲜度,就能脑补其市场前景。如今的都市生活,父母大都被沉重的工作所捆缚,缺乏时间和精力陪孩子玩耍,如果有一种职业能弥补这些缺憾,并且提供贴心服务,如何能不受家长欢迎呢?更何况,这些“遛娃师”还很“专业”,他们不仅性格阳光开朗,而且大多是拥有幼教或体育专业背景、具备一定医护知识的年轻人,如此一来,更受市场的青睐。

    然而,这一新生职业,能否在迎合市场需求的同时经受住法律的检验,恐怕要打一个问号。首先一点便是,职业的依托“母体”是否合法。很多人以为,既然孩子父母与市面上的有关机构签了合同,相关内容条款也列得清楚,就没啥法律或安全问题了,其实不然。

    “遛娃师”所依托的单位,往往打着经营幼儿户外素质拓展活动的旗号,从本质上看,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根据2013年修订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些办学机构的设立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活动内容、人员组成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属于“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则会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旦与这样的机构签合同,合同就有“无效”之虞。

    而且,有些“遛娃师”的从教资格,更成问题。虽然他们往往在家长面前摆出了自己的幼教或体育专业背景,但实际上并未取得任教资格。如果他们大摇大摆“遛娃”,就属于“非法从教”。

    或许有家长以为,把孩子交给“遛娃机构”或者“遛娃师”,自己就可以放心睡大觉了,有了问题照合同索赔就行。况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问题是,非法“培训机构”或者“从教人员”带着孩子进行拓展活动,他们固然会担负不容推卸的法定责任,但从严格意义上看,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必须尽到足够的监管义务。一旦发生某些事故,家长也难免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一种新事物的出现,总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新事物从“发芽”走到“壮大”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化挑战为机遇。面对“遛娃师”的种种法律风险,既需要从立法上考量,为新职业提供合理适度的法律空间;也需要从机构到公民个体,强化法治意识,遵守法规制度,规避法律陷阱。如此,家长才能消除后顾之忧,孩子也才能享有更安心、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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