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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刻意混淆的议付与出口押汇
2016-10-20 作者: 王樊 来源:

    议付和出口押汇作为出口贸易融资的两种形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出口商通过向银行叙做信用证议付或出口押汇,便可获得银行的融资,达到提前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从贸易融资的角度分析,两项业务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甚至银行专业人员都认为议付就是出口押汇,那么议付和押汇是一回事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案例介绍

    某开证行开立了四份见票即付自由议付信用证。

    受益人收到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后据此备货制单,并于同月22日、25日、29日向通知行递交四份《叙做出口押汇申请书》申请押汇,通知行同意办理押汇。受益人向押汇行递交出口单证后,押汇行审核后未提出异议,将单证寄往开证行索偿,并在面函上表明已议付单据。

    开证行审核单证后向押汇行发出不符点的拒付电报。押汇行与开证行交涉无果,通知受益人退还押汇款,但受益人未予退还。押汇行以受益人拖欠押汇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押汇款本金及利息。

    受益人辩称:不符点由押汇行工作失职造成,押汇行并未履行合理谨慎审单义务,损失应由押汇行承担。

    法院根据《叙作出口押汇申请书》中载明的押汇行具有完全追索权,判定受益人偿还押汇垫付款全部款项。

    上述案例反映,实务中出口企业对押汇业务中押汇行审单义务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并且押汇行在处理押汇业务时擅用议付行身份向开证行进行索偿。为何出口企业和押汇行都混淆了议付与出口押汇?

    要想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议付与出口押汇的主要差异。

    二、议付与押汇比较分析

    1.法律性质

    议付,是一种票据买卖关系,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后成为正当持票人,拥有票据下一切权利。出口押汇,则是一种质押与借贷关系,以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为质押担保基础。

    2.银行审单责任

    议付,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授权以单据表面相符为前提。议付行必须凭合格(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据办理,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因此,议付行有法定的审单责任,必须在审单且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前提下,才取得议付行的地位。出口押汇,则不一定必须凭合格单据办理。押汇行没有审单的法定责任,虽然也需审单,但只是权衡质物变现能力并据此决定是否提供融资贷款。

    3.银行得不到偿付的救助途径

    议付,若履行了合理谨慎审单义务,取得议付行地位,则可向开征行(或其他偿付行)追索;同时,若是有汇票的议付还可依据《票据法》向票据出让人追索或者以买入单据的瑕疵为由向出让人提起诉讼。若因审单过错得不到偿付,则提供融资的银行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赔偿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出口押汇,则依据担保借款合同向借款人追偿,或行使质权、处置单据实现债权。

    三、议付被刻意混淆成押汇的原因

    通过对议付与出口押汇主要差异的对比,银行刻意混淆两者的原因是为了使出口商更多地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在争取权利的基础上,减少对义务的履行。具体分析如下:

    1.争取议付行和押汇行双重身份。

    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许多银行明确规定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因此,在办理出口押汇时,银行实际获得的是议付行与押汇行双重身份,这有利于银行获得更多的权利,同时减少义务的履行。

    2.拥有向开证行索偿和向受益人追索的双重权利。

    若开证行未凭不符点拒付,银行对开证行保留议付行的名义,拥有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如果银行提交的单据被开证行以不符点拒付,或者银行没有尽合理谨慎的责任。银行办理的实际是出口押汇业务,可以在议付和不符点押汇之间进行转换,凭押汇行身份向押汇申请人进行追索,规避由于单据不符而带来的风险。

    3.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若开证行以信用证欺诈申请法院止付令拒绝偿付,银行可积极表明自己议付行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阻止法院颁布止付令。因此,在出口押汇业务中,若银行获得议付行地位,则根据该原则保障自身免于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4.规避合理谨慎审单义务。

    因为银行拥有向开证行索偿和向受益人追索的双重权利,银行的审单义务实际被弱化。银行只需审查单据表面相符,而合理谨慎的责任,则可通过向受益人追索进行规避。

    综上,从法律性质、审单责任和救助途径来看,议付和出口押汇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由于银行能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并且进一步规避自身的风险,议付和出口押汇的含义被刻意混淆。因此,出口商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注重保障自身权益;此外,银行在开展业务时,也应规范自身行为,向出口商提供真正的议付。

 

    参考文献

    [1]王善论.国际商会信用证案例评析[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2]李金泽.议付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冯斌.从一则案例分析我国银行愿做出口押汇的原因[J].对外经贸实务,2008(9)

    [4]林建煌.出口押汇到底是什么[J].兴业探索,2012(2)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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