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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与保单的被保险人问题
2016-10-20 作者: 沈菁芝 来源: 经济参考网

    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属不同国家和地区,因此,考虑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常常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会就保险问题进行磋商,包括保险金额、保险类别、谁来办理保险以及被保险人等具体内容。那么这些内容的确定到底是依据什么原则呢?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怎样划分保险范围,由谁来投保?怎样确定具体的保险内容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单被保险人该如何确定呢?

    一、订立保险时的保险利益原则

    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国际货运合同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的一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但是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并不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当时就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如FOB、FCA等贸易术语,在货物实际装上船或者货交承运人完成交货将风险转移之前,仅卖方具有可保利益,而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如果强制要求的话,那么买方在货物装船之前就无法及时办理对该货物的保险。因此,只要买方具有预期的保险利益就可以进行投保。

    二、不同贸易术语下保单被保险人的做法

    根据INCOTERMS 2010,除了CIF、CIP这两种贸易术语,卖方必须办理保险之外,其他的贸易术语是否办理保险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的,并不强制办理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谁承担货物在特定时期内的风险,对该批货物在该段时期内具有可保利益,谁就可以选择是否办理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自己。如果当事人选择办理保险,说明该批货物的安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选择办理保险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着想,防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下面分别选用DAT、CIF、FOB为例说明:

    1、FOB

    FOB术语下,买方可以选择自己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此时的被保险人也就是买方自己。在将货物装运上船之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之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但是买方办理的保险只在货物装船后至买方仓库的这一段时间内有效,而在卖方仓库至装运港船上的这一段时间内,货物的安全得不到保证。因此,卖方可以自己额外办理这一段期间内的保险,投保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货运保险,或者请买方在办理保险时一并办理这段期间内的保险,费用由卖方负担。

    2、CIF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一个概念——“仓至仓”条款。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国际货运合同中使用的都是“仓至仓”条款(W/W Clause),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从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合同终止。

    CIF是“仓至仓”条款运用中的典型贸易术语,在CIF中,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时,可以充分利用“仓至仓”条款,来规避货物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这一段时间内的风险。

    在货物装运上船即风险转移之前,卖方对装运的货物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可以先将被保险人做成卖方自己,在保单上额外交代自己仓库的位置,这样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至船上这一段时间内发生损害,则卖方具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力;在货物装船之后,将保险单进行空白背书给买方,买方在进行付款赎单之后,即获得可保利益。如此做法比将保单的被保险人直接做成买方更具优势,可以充分利用“仓至仓”条款。

    3、DAT

    以DAT为例,即终点站交货,在此术语下,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的终点站并卸下的一切风险。虽然并不强制卖方办理保险,但一般情况下,卖方都会为自己的货物办理保险,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此时,保单上被保险人就是卖方自己。所以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什么保险范围内的问题,应由卖方即当事人自己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也没有义务将保单交给买方。

    

    参考文献

    [1]王顶,朱运爱.论国际贸易中的保险问题[J].企业家天地,2009(2)

    [2]刘主光,张建民,刘双燕.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J].对外经贸实务,2013(5)

    [3]谭弋.浅谈国际贸易术语中保险利益的转移[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3-02(1)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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