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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新规”助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
2016-08-23 作者: 黄春景 来源: 河北日报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据《新京报》8月22日报道)

    公务员包括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此前,尽管相关法规对公务员兼职有着明确规定,但法规条文失之于宽,具体执行失之于软,没能很好地杜绝这一现象,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甚至身兼数职的并不少见。长期以来,由于公职人员的兼职任职,部分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等行政化倾向明显,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尤为突出,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功能发挥。

    社会组织政社不分、管办一体也为权力寻租留下了可乘之机,打开了“方便之门”。在2014年审计署公布的审计报告中,一些社会组织因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有偿提供信息等原因被“点名”。其中,13个部门主管的35个社会组织和61个所属事业单位利用所在部门影响,违规收入近30亿元。不难看出,一些社会组织近乎“敛财机器”,已经沦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此,对公务员兼职出台严格的新规予以规范,使其与社会组织“绝缘”,无疑很有必要。

    “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管理改革的方向。此次出台的公务员“兼职新规”,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社会组织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一些单位、个人的牟利工具,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公权力对社会组织的过度干预,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让社会组织加速“去行政化”,回归“社会”本质。期待《意见》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和落实,真正成为又一道杜绝权力寻租的防火墙,成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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