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8月15日起,铁路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动车组吸烟现象的打击,在动车上吸烟被抓两次将终身禁止乘坐动车。近日,广东中山车站派出所通报,新规实施后,仅两天,在动车上就查获一名吸烟的乘客。该乘客作为被新规处罚的中山“第一人”,不仅需要交纳500元罚款,还需签订协议书,再次违法吸烟,终身禁止购买动车组列车车票(G字头、D字头、C字头)。
“两次吸烟终身禁乘”,看似一个自愿的协议,实际上无疑是一个强制性的处罚措施。作为一种执法来说,这样的规定无疑值得商榷。
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乘客在动车上吸烟首次被罚500元的情况下,如果再犯,完全可以依照此规定通过加大处罚数额等法规内的方式予以警示和教育,达到禁烟的效果。
这个动车“史上最严禁烟令”,无疑违反了这一规定,在还没有穷尽法规规定的处理手段和力度遏制乘客吸烟情况下,就直接变相强制限制再次乘车,剥夺终身乘坐动车的权利,无疑有“出手太重”的嫌疑。终身禁乘的规定,也有超出法律和部门权力之嫌。
一则,就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看,虽然规定有动车禁烟和一定额度内罚款的规定等,但并没有赋予包括铁路和公安等部门在内以乘客动车上“两次吸烟终身禁乘”的处罚和处置权力。
二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权利的相关事项应该通过立法作出规定,而铁路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否有权剥夺吸烟公民出行的权利值得进一步探讨。
动车的管理权赋予了有关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管理机关就可随意行使管理权,并轻易剥夺群众的乘坐出行权。我们不能陷入为了治理而治理的怪圈。就此,动车“两次吸烟终身禁乘”规定,值得有关方面深思探讨,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