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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金融业“营改增”来袭 对融资租赁业影响几何?
2016-03-30 作者: 来源: 金融时报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随着营改增全面进程的推进,金融行业即将全面纳入营改增范围。作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金融行业的营改增不仅直接影响自身的税负水平、经营业绩和管理模式,对于其他与之息息相关的行业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融资租赁业。

  营改增是国家通过全面税制改革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一项良好举措,对于融资租赁而言能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承租人财务成本。不过,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融资租赁行业刚刚起步,很多人对融资租赁行业并不了解,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关注度尚且不够,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在不断成长中,还存在营改增后行业整体税负加重、缺乏专门立法管理等问题。

营改增最新政策

  营改增之前,我国分税制改革明确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二者不交叉但覆盖所有行业。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率主要有4档:17%、13%、11%和6%,简易纳税税率为3%,主要对增值额征税;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

  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下的税目之一,2012年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融资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前应纳税额为“租赁利差的5%加上营业税附加”,营改增后为租赁利差的17%,经营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为租金收入的17%。

  恒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乔卫兵对记者表示,融资租赁企业最早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客户支付的利息部分可以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具备一般纳税资质的客户,通过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抵降低其融入资金成本。

  这是国家推行营改增过程中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积极影响。

不过由于此前金融行业尚未施行营改增试点,而融资租赁行业业务又与金融业息息相关,所以租赁公司营改增后面临着一些困境。

  如抵扣链条不完整,在营业税下,银行开具的利息流水单可以作为租赁公司利息支出的扣减依据,而增值税下,利息流水单据不能作为差额征税的合法凭证。

  由于此前银行还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无法从银行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导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交税时无法进行抵扣。

  “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机构在现行营业税下,大多无法开具发票,使不少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业务受到限制。金融行业营改增后,整个行业开票问题是否能够解决?也是融资租赁行业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乔卫兵表示。

  分析指出,金融业营改增之后,金融业将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其他行业在取得金融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轻自身所缴纳的增值税。尤其是对营改增之前就缴纳增值税的行业来说,本次改革直接增加了其进项税额,而不会对其销项税额产生影响,即原增值税纳税行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有媒体根据中国投入产出表的数据从绝对值与相对值两个方面分析了金融业营改增后,哪些行业受益最大进行了估算:金融业营改增后,从相对值的角度租赁行业受益最大。

  不过,在金融业开展营改增后,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依然存在一些比如税差、存量营业税等问题。

  日前,财政部明确了在现行的17%、13%、11%、6%四档税率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计税依据的差异,单纯从税率角度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行业要承担11%的税率差,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极大的税收负担。”乔卫兵表示。

  较重的税收负担一直是融资租赁营改增后行业面临的尴尬之一,而且由于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大概只能达到0.5%,远小于3%,因此达不到即征即退的标准,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一直无法享受。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这一问题,目前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根据财税(2013年)37号文的规定享受差额征收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在实际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仅就差额后部分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乔卫兵认为,建议金融业营改增后国家继续保留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政策,否则11%的税负增加将会造成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停滞,阻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实际上,2013年出台的37号文,引发售后回租业地震,导致当年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出现负增长。2013年底和2014年,财政部对37号文进行了修改,我国融资租赁业营改增政策框架日渐完善,但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的推进显著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此外,在金融业营改增后,存量营业税问题如何解决。“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后仍按照营业税执行的合同,在金融行业营改增后如何进行衔接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建议根据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执行方式继续执行较好。”乔卫兵说。

  乔卫兵还表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金融业营改增全面实施的同时,能够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避免由于税制改革造成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使去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68号文)真正落到实处。

  东方证券也表示,参考海外经验,融资租赁大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当前经济环境下,考虑到政府对于融资租赁业的推动意愿,我国下一步若能推出实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成为行业发展的一大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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