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事件的悲剧性既包括被拆迁人为抗拒强拆的惨痛自焚,也包括政府官员因(至少在表面上合法的)执法行为的“无辜”被问责。宜黄官员的博文“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其中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深思的,那就是法律本身的不合理是宜黄悲剧的一个深层原因。在不合理的法律制度下,民众和政府官员都可能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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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在实际生活中一般都奉行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但在我国,则是征收决定和对征收决定的执行先行,而补偿后置。而且,《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赋予作为民事主体的拆迁单位以拆迁的行政权力,从而使强拆成为矛盾的聚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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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有着非常明显的缺陷,并不能解决现行拆迁制度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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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一的公用征收法既有现实意义又有价值意义,虽然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但为着杜绝强拆悲剧的重演,这项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