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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四个黑匣子
为了更好地说明西方制度的衰退,我将打开几个密封的长条黑匣子。第一个匣子上标明了“民主”的字样,第二个写着“资本主义”,第三个是“法治”,第四个则是“公民社会”。这就是构建我们的文明所需的四大关键要素。我想说明的是,在这些代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的黑匣子内部,有着高度复杂且互相关联的制度在发挥着作用。这些仿佛是电脑或手机中的电路板一样,正是这些制度确保了设备的正常运转。一旦出现故障,则很可能是系统内部的线路存在问题。但仅仅凭借光鲜的外表是无法判断其中问题所在的,正确的做法是认真检查内部构造。 也许,仔细想来,用电路板作类比并不妥当,经不起推敲,毕竟大多制度都有历史渊源,是逐步发展而来的,而不是出自史蒂夫·乔布斯这样的时代弄潮儿之手,不是在加利福尼亚设计而成。因此,用自然界中我们见到的集体结构做类比也许更为贴切。蜂巢就是一个经典范例。自从荷兰讽刺作家伯纳德·曼德维尔所著的 《蜜蜂的寓言: 私人的恶德,公众的利益》(The Fable of the Bees: or, Private Vices, Public Benefits)于1714年出版问世以来,人们就开始在蜂巢中的蜜蜂和市场经济中的人类之间画了等号。虽然这种类比很形象,但是正如下文所述,事实上,我们的政治组织远比经济组织更像蜜蜂社会(这一点曼德维尔应该深有体会)。简言之,制度与人类的关系正如蜂巢之于蜜蜂。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制度,我们才能置身其中,作为集体而存在。我们了解自己身处于这样的制度之中,正如蜜蜂知道自己生活于这样的蜂巢之中。制度有着自身的边界乃至壁垒,更重要的是,它还有着既定的规则。 可以想见对部分读者而言,制度(institution) 一词可能让你第一反应是想到了维多利亚时期的精神病院:可怜的尼尔,他现在是精神病人了。其实,这并非我本意,我所要探讨的是英国议会或美国国会这类政治制度。而涉及“民主”这样的话题,则是在谈及一系列不同的联动制度。民主是人们在投票箱投票,是人们选出代表发表演说,是在大礼堂进行选举,但仅凭借这些还无法让民主从天而降。从表面上看来,俄罗斯、委内瑞拉这类国家的立法者是选举产生的,但我认为不用说那些当地的反对党领袖,即便是在最为中立的观察家眼中,这与民主都相去甚远。 向投票箱投放折好的或是盖章后的选票这一举动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等重要的是,通常参选党派要指定候选人,要有官员负责选举活动,诸如公务员、法官或调查专员等,这些人的职责是确保选举的公正性。接下来非常重要的是要确保立法机关的正常运作。所选出的代表可以构成完全的主权实体,英国议会就曾是这种情形,直至欧洲法律对它产生影响为止。或者,最终的权力也可凝结在一枚至高无上的图章上,以前的最高苏维埃就属于这种情况。其成员可以坚决拥护选民的利益(包括投反对票的选民),或者服从资助竞选活动的既得利益集团。 当2011年8月利比亚卡扎菲政府垮台时,一名BBC(英国广播公司)的记者在利比亚班加西的一面墙上看到一些涂鸦非常抢眼。墙的左侧是直截了当的革命口号“打倒暴君独裁”。简明扼要,一语中的。而在墙的右侧,有着这样的几行言简意赅的字样:“我们要制宪,削减总统特权,总统任期四年,届满不得延长。”这还真是颇有见地,政治转型期的难点在于宪法里错综复杂的细节,当然还有制约立宪会议的各种规章制度。 至于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大多数的宪法都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平民政府机构与军方又该是怎样的关系,这是埃及面临的又一棘手问题。问题远不只此,现代国家制定了一整套制度,用以规范经济、社会生活及收入再分配,这在百余年之前简直是匪夷所思。而福利国家并不在民主制度的范畴之内,这与当初古雅典人的理念颇有出入。以蜜蜂社会为例,福利国家就像是在创造着越来越多的雄蜂,而这些不能自给自足的雄蜂只能依靠工蜂来养活自己;它还雇了大量蜜蜂,专门负责在工蜂和雄蜂之间搬运资源。此外,还寅吃卯粮,以公共债务的形式,用子孙后代的钱支撑着自己的财政。在第一章中,我会就此以及民主制度的其他分配问题进行讨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还将就英国政治家埃德蒙·伯克所称的存在于代与代之间的合伙关系进行提问,大家是否已在这一方面看到了严重的问题。 现如今,几乎人人都在讲民主。“资本主义”一词相反在文雅的场合中常被作为贬义之用。民主国家中的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制度之间存在怎样千丝万缕的联系呢?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政治说客和政治赞助在政坛呼风唤雨?政府是否可以通过补助、关税等市场扭曲政策,或通过政府监管,为经济生活推波助澜?经济自由与政府监管之间怎样才能相得益彰?在第二章中,我会就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我想提出的问题是:极度复杂的监管措施多大程度上竟会成为它本意想要治愈的顽疾,在政治和经济的进程中起到扭曲和腐化的作用? 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中,关键的制度在于法治。毋庸置疑,在民主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中,若是没有有效的司法体系,社会各环节都会问题重重,因为只有在有效的司法体系中,当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得以执行时,个体公民的权益方可得到保障;当公民之间或企业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亦可获得和平理性解决。但是哪种法系更为优越,是普通法系,还是另有答案呢? 在某种程度上,比较不同法典的关键在于所谓“制法”,即法律本身是依据怎样的规则制定而成。一方面,以伊斯兰教法为例,相关规则亘古不变,也容不得丝毫改变。而另一方面,若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例,随着法官对以往先例的竞争性权利主张和社会变化的需求加以权衡,这类法律法规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在第三章中,我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一种法律体系(特别是普通法系),是否会较其他法律体系存在一定优势?并会问及在英语世界国家中,在此方面所占的优势可以达到怎样的程度。特别要提出警告的是,法治在面临着衰退的危险,至少在部分“盎格鲁势力范围”的国家之中,它正在日益沦为律师之制。若与狄更斯笔下《荒凉山庄》中所描述的维多利亚时代的人们相比,我们当真优越许多吗? 最后,要说说公民社会。其实可以将之理解为是由志愿性社团构建的社会:其中机构的设立并非出于公民的一己私利。这就可以将学校也包括在内(虽然在现代社会大多教育机构被纳入公共部门范畴之中),各式俱乐部组织也要包括在内,这其中可以囊括各种人类活动,从航空学到动物学,天上地下无所不包。这里,需要我们再次考虑规章制度重要性的问题,虽然相关规定可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比如,会有这样一些规定需要服从——大多数伦敦俱乐部要求会员在晚餐时穿外衣打领带,即使傍晚时分天气闷热难耐也不能例外。 曾经有一度,大多英国人、美国人都参加了数目众多的各类俱乐部以及志愿性社团组织,英语世界的这一特点让著名的法国政治学家亚历西斯·德·托克维尔极受触动。但是,在第四章中,我会就此发问: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得以继续?当我们一度习以为常的活跃民间社团偃旗息鼓时,我们距离自由社会的繁荣梦想还会有多远?新兴的互联网社交网络可以完全替代这类传统社团生活的作用吗?我对此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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