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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第二章 达尔文经济
法治有着诸多敌人,但这其中最为危险的敌人,莫过于那些冗长而费解的法律的缔造者。 放宽管制的幻想 当今世界经济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受到一些人的见解的影响,你可能会以为症结在于金融监管不力。有相当数量的著名评论员表示,致使2007年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源依然存在,而这一危机似乎至今并未结束。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所作的决策就已经为此埋下了隐患,正是这些决策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实质性的放宽管制。在往日那些美好的时光里,据说当时的银行业相当“无趣”。 美国在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规定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不得涉足彼此,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1999年该法案被废止。 普林斯顿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写道,“在里根执政的时代,法律变化基本终结了新政在抵押贷款方面的限制。在里根的宽松管制政策之后,美国的生活节俭之风才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同样主要是得益于里根时代的宽松管制政策”,金融体系“才敢用微薄的资本在市场上放手一搏”。在另一篇报纸专栏文章中,克鲁格曼不无留恋地回顾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稳定时期,那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存款保险杜绝了银行挤兑的威胁,对银行财务状况的严格控制以及要求限制风险借贷和金融杠杆,限定了银行可以通过借入资金为投资融资的尺度”。这的确是一段美好时光,“是银行业索然无趣的时代,也是经济增长叹为观止的时代”。“战后的10年,美国企业生产力整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这一时期,银行受到严格管制,私募股权投资几乎不复存在,直到后来,我们的政治体系作出决定,认为贪婪是个好东西,从此这一切一去不返。” 持这种观点的并非只有保罗·克鲁格曼一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前首席经济学家西蒙·约翰逊在他的《13个银行家》一书中,大量描述了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芝加哥的律师兼经济学家理查德·波斯纳也加入其中,号召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而金融巨头花旗银行的掌门人桑迪·韦尔,现如今索性放弃了。历史上第一次金融危机就诞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中,这就是所谓:宽松管制政策难辞其咎。自1980年以来,放开手脚的金融市场得意忘形,银行忘乎所以,结果咎由自取。现在,它们必须束手束脚,重新来过。 我想事先说明,我无意为银行家粉饰。但是,我的确不认同上述观点。一方面,这次美国危机中有个重要方面不容忽视,即它以贝尔斯登公司和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的崩溃作为开端,那么仅仅因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仍在实施,这一切就会烟消云散吗?这我实在无法苟同。这两家都是纯粹的投资银行,完全也可以是因为管理不善于1999年前就宣布倒闭。全美金融公司、华盛顿互惠银行以及美联银行也是同样,这几家商业贷款银行虽未涉足投资银行,但也没有避免关门大吉的厄运。另一方面,所谓美国经济在罗纳德·里根在位之前的表现优于在位之后,就得益于1980年之前对银行的从紧控制,这种说法更站不住脚。1950年到1979年,美国生产力的增长的确较1980年到2009年快了很多,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间,又要比70年代快了许多。而且,在1979年之后,其增速一直快于加拿大。与保罗·克鲁格曼不同的是,我认为在过去70年间,还有其他一些改变生产力增长的因素在发挥着作用,首先跃入我脑海的有诸如科技进步、教育以及全球化因素等。但是如果我也简单套用他的理论,那么很显然与美国相比,加拿大一直保持着较紧的银行管制体系,生产力本应较美国增长更快,可实际情况却相反,这就无法自圆其说。 对于没有美国背景的英国听众而言,严格监管金融市场可以加速经济增长,反之,放松管制就会导致经济危机,这种说法就越发难以令人置信。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英国银行业也在执行从紧的政策,伦敦旧城被类似传统同业公会般的限制层层束缚。作为承兑行委员会尊贵会员的商业银行,至少在概念上,也会对接受商业汇票、发行债券和股票心存顾虑。商业或零售银行还要受到大型“高街银行”联盟的控制,后者负责设定存贷利率。在证券交易市场,独立的经纪商卖出,特殊交易商买入。对所有这些绅士资本家,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方在一旁慈祥而又不失威严地观望,只消动动眉毛就能察觉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在所有这些条条框框之外,还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前及之后设定的大量法律法规需要遵循。1947年的《外汇管理法》严格限制英镑以外的币种交易,有关规定一直延续到1979年。甚至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详细确定了各国汇率兑换规则之后,英格兰银行还会定期干预英镑的汇率问题。1948年的《公司法》、1958年的《证券欺诈禁止法案》和 1967年的《公司法》,都会对银行加以监管。1963年的《存款人保护法》对未能纳入“第8条”和“第127款”晦涩条例的接受存款机构又多了一层监管。1959年的拉德克里夫委员会报告认为,货币政策的传统工具并不充分,在此之后,又出台了对银行贷款限额的管控。消费信贷(主要采取“分期付款购买”即分期付款形式)也被严格监管。被英格兰银行认可的银行需要保持28%的流动性比例,实际上,这都要由持有大量英国政府债券来实现。 但在这金融严格监管的时代,英国并没有出现所谓的“经济腾飞”。相反,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有观点认为英国在经历着19世纪20年代以来金融体系灾难性的10年,当时不仅银行业出现严重危机,股市也在崩盘,房地产泡沫破裂,并且还有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多亏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介入,才使英国渡过难关。这期间也出现了英国版的伯纳德·麦道夫、贝尔斯登公司以及雷曼兄弟公司,只不过我们现在谁还记得起这些名字:伦敦的杰拉尔德·卡普兰(Gerald Caplan)、郡县证券(County Securities)、 杉木控股公司(Cedar Holding)以及成功投资信托公司(Triumph Investment Trust)? 诚然,英国次级银行危机部分源自爱德华·希斯政府对银行监管政策所作的拙劣改变。但如果把这些举措误以为是放宽管制就大错特错了,新的监管体系称为《竞争与信贷控制条例》,它要比所取代的原有体系更加复杂和烦琐。此外,恶名昭彰的货币和财政政策错误,对于随后而来的金融危机也难辞其咎。在我看来,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经验教训并非错在放松管制,其实,不当的监管才是罪魁祸首,在货币和财政政策不力的前提下,更是如此。对于如今我们所处的危机而言,我相信这也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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