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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有序及时出清 北交所退市制度体现强监管、严监管
2024-04-14 记者 李静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4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同日,北交所也就制定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6项配套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四大类退市指标 坚决落实《退市意见》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制度。《退市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北交所坚决落实,及时修订完善《上市规则》。北交所现行强制退市制度设置了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标准,本次《上市规则》修订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对四大类退市指标进行了修改,并同步调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

  一是交易类强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被强制退市。

  二是财务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财务类指标全部交叉适用,即公司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触及相关财务类指标任一情形的,将被强制退市。在认定营业收入金额时要求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亏损考察维度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情形。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要求。

  三是规范类强制退市方面。为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内控非标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等三项退市情形。

  四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为出清大额造假、连续多年造假公司,新增规定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将予以强制退市。

  此外,为配合退市指标修改,在公司治理部分增加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要求,同步调整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披露要求。

  与沪深交易所同步 体现强监管、严监管

  “本次北交所退市制度调整后,整体退市要求基本与沪深交易所实现取齐。”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看,沪深北三家交易所在退市标准上都有4套标准,分别是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从这次北交所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看,北交所和沪深交易所在重大违法和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方面基本一致,但在交易类和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的股票交易连续计算时间、退市风险警示的营业收入标准等个别指标有所差异。

  “这应该是基于北交所上市公司特点,结合北交所设立以来的市场运行情况等进行的适配性安排。”有业内人士分析称,例如,北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标准方面,股票交易考察期为60个交易日,长于“双创”板块20个交易日;3亿市值退市指标仅适用于通过标准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5000万元)上市的公司。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收指标维持5000万元也主要考虑是北交所以中小企业为主,平均营业收入较“双创”板块有一定差距。

  但总体来看,此次经修订的北交所退市制度集中体现强监管、严监管。“北交所退市标准提高了,对经营不善、不合规的企业都具有很强的震慑效果,害群之马将会被清出市场,体现出北交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心和态度。比如,财务类指标要全部交叉适用了,如果按照标准一上市的公司今年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5000万,明年触及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就要退市了;再比如,规范类指标中,如果控股股东资金占用2个亿,一直不还,也要面临退市;重大违法类指标,企业连续3年造假的,也面临退市风险。这些要求执行后,相信北交所的公司经营会越来越规范,整体质量会越来越好。”上述业内人士分析道。

  退市制度设置过渡期 不会有突然退市情形

  为强化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旧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本次《上市规则》相关调整拟设置以下过渡期安排。

  一是交易类强制退市标准中,成交量指标自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起算。二是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以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年报。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触及原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如2024年年报披露后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标准,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三是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中,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发布实施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更,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不适用新规。对于内控非标审计意见,以2024年作为首个考察年度。四是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标准中,新规发布实施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新规。对于“1年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以及“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两种量化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据市场人士分析,本次退市制度调整后,按照北交所设置的过渡期安排,市场不会出现因新旧规则衔接导致的企业突然退市。以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为例,对于新规发布前已经发生资金占用但控制权已经变更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为避免“前人占用、后人担责”,不适用新规;内控非标审计意见以2024年为首个考察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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