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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我国智能金融仍处“浅应用”发展阶段 加强监管须多措并举
2020-08-17 作者: 记者 张莫 实习生 胡梦雪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组织的《2019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全本(下称“报告”)近日在京发布。报告称,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智能金融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大,但目前仍处于“浅应用”的初级发展阶段,其潜在风险也对金融监管提出挑战,为应对技术难度大、适应性低、法律法规滞后等主要问题,需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创新监管模式、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加强消费者保护四个维度“塑形”智能金融监管模式。

报告指出,智能金融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是用机器替代和超越人类部分经营管理经验与能力的金融模式变革,代表着未来发展趋势,并已成为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CF40资深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作为报告发布人解读称,智能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效率、化解风险,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灵活性、适应性与普惠性。

报告案例显示,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智能金融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大,人工智能与金融加速融合,在智能营销、智能投资等方面成果初显、潜力巨大。

但与此同时,智能金融也面临着一些制约。肖钢介绍,一方面,智能金融现在整体处于“浅应用”的初级发展阶段,数据孤岛现象与数据隐私保护挑战并存;另一方面,潜在风险普遍存在,现有监管模式亟待改善。报告强调,从应用走向监管,国内智能金融目前还存在着三方面问题:一是智能金融的法律法规滞后,一些创新应用处于监管真空地带;二是基于事后总结的传统金融监管制度,还不适应混业经营、创新频发的智能金融市场环境;三是监管责任难以认定,人工智能技术也客观上增加了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

“创新往往走在监管前面。” CF40常务理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报告发布会上表示,我们需要一方面保证优秀的创新应用不至于被忽略、被耽误,另一方面避免智能金融缺乏边界的制约,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依法合规推广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李东荣说。

基于上述情况,报告建议,需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创新监管模式、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加强消费者保护四个维度“塑形”智能金融监管模式。其中,监管科技和长效机制的建设成为重要抓手。除了出台智能金融隐私保护、数据安全、责任主体认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运用监管沙盒等机制有效管理金融创新风险,同时综合运用新一代数字技术,增强数据治理和分析能力,实现监管数据实时采集,构建智能金融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模式。“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可以增强事前预判风险的能力。”肖钢说。

“我国金融体系的规模很大,但结构性矛盾也不少,智能金融也许能在风险评估、普惠金融方面提供革命性的突破。” CF40 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表示,目前我们正在智能金融领域努力赶超,不断缩短与发展较早、技术成熟的国家之间的距离。“在监管政策层面上,尚需一些好的框架思路来支持。”他坦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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