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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 需满足四项基本条件
2017-12-30 作者: 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证监会12月29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将开展H股上市公司“全流通”试点,进一步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环境,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

  据介绍,此次试点将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方式有序推进,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试点过程中企业应当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依法履行必要程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全流通”试点坚持市场化决策原则,参与试点的企业和相关股东,在满足试点条件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流通数量及比例等事宜,自主协商形成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全流通”方案。符合试点条件但未纳入本次试点的企业,后续将在“全流通”推广工作中再予以统筹考虑。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企业参与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需满足外商投资准入等4项基本条件,并履行必要的程序:一是符合外商投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是所属行业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三是存量股份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四是公司治理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在基本流程方面,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的企业需履行七项基本流程:(1)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取得相关股东授权。境内律师应当对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完备出具法律意见。(2)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和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试点企业应事先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复。(3)试点企业既可单独向我会提交“全流通”试点申请,也可随公司境外上市再融资或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一并提出。(4)证监会按照现有境外上市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核。(5)获得证监会批复后,试点企业及相关股东可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跨境转登记等业务,按照现行外汇管理制度办理外汇登记。中国结算负责制定并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办理存量股份跨境转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作为H股公司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在香港结算开立账户托管相应股份,并定期向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股份变动及跨境资金流动状况。(6)试点企业应当按照香港市场规定履行新增H股股份登记、申请股票挂牌上市等程序,并按照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7)试点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在“全流通”试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工作总结。

  此外,“全流通”试点仅限于原股东减持和增持本公司H股。试点企业相关股东先期可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待相关技术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开通增持本公司H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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