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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深化发展
2017-09-28 作者: 吕来正 纪瑞朴 来源: 金融时报

  2016年4月,我国正式启动投贷联动试点改革,旨在探索破解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信息孤岛等问题,探索推动银行差异化、特色化经营发展,推动协同建立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支持“双创”的新机制。但从实践来看,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参与方式相对单一,自主创新能力欠缺,商业银行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不够,也难以分享风险投资带来的高额利润。为此,本文梳理了投贷联动的主要模式,并提出了推动投贷联动稳健发展的思路与策略。

  投贷联动的运作模式

  (一)按照银行是否参与投资来分类,可以分为“只贷不投”模式和“边贷边投”模式。一是“只贷不投”模式。“只贷不投”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由VC/PE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商业银行则只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合作机构性质的不同,该模式又可分为政府合作模式和商业合作模式。政府合作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作,对基金已投资或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同时由政府主导的专项风险准备基金或者融资担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提供风险分担和潜在损失补偿。商业合作模式则是商业银行与商业性的VC/PE合作,共同开发目标客户,并以“股权+债权”模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支持。这一模式为业内长期以来较为典型的投贷联动模式。二是“边贷边投”模式。“边贷边投”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初创期企业提供传统信贷支持的同时,通过第三方机构(代持机构)代为持有借款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认股权证,从而以潜在的股权投资收益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缓释手段。根据代持机构性质的不同,该模式又可分为关联方代持和外部人代持。关联方一般为银行集团内企业或股东关联企业。代持机构在认股权证的投资收益实现环节,目前主要有借款企业管理层回购、认股权证转让、行权后卖出三种方式。商业银行在收益确认环节,主要通过与代持机构事先签订协议,由代持机构按一定费率以支付财务顾问费等形式转回,银行再以中间业务收入进行记账处理。

  (二)按照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形式来分类,主要分为选择权贷款模式、“基金+贷款”模式、股权直投模式、“挂牌贷”、“上市贷”等五种主要模式。一是选择权贷款模式。银行在对客户提供贷款的同时,由借款人及其股东通过特定的约定和安排,向银行赋予一项权利。根据该项选择权,银行指定的投资机构可在约定的未来一段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受让借款人约定数量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获得企业相应股权。待借款企业公开上市后,投资机构择机抛售股权,银行机构与投资机构按约定比例分享股权溢价收益。二是“基金+贷款”模式。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计划等形式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同时对产业基金所投企业提供贷款融资。三是股权直投模式。国家开发银行于2009年获得国内银行业唯一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依托其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人民币股权投资。获得国开金融直接投资的企业,可以优先向国开行申请贷款。还有就是“挂牌贷”、“上市贷”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针对通过或拟通过上市(挂牌新三板)实现股权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债权融资支持。

  有效推进投贷联动的策略

  (一)着力打造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构建专门的信贷审查评估标准和风险管理系统,改进内部考核激励机制。一是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分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探索建立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信贷审查评估标准和风险管理体系。二是鼓励银行机构转变风险评估理念,对科技型企业的考察由以往重抵押、重过往业绩的“静态评估”,向评估企业未来的“动态评估”转变。三是完善银行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取消对单个项目的收益考核和风险责任追究,以一定期限或板块的投资风险收益考核投资项目及相关责任人。

  (二)适度放宽银行投资业务管制,推动银行与投资机构多层次合作,开拓投贷联动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各类投资机构及政府引导基金、创业基金联动,开展多层次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新设从事股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在集团内部形成资源共享、风险控制、收益分享等机制安排,实现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未来时机成熟时,可适度放开商业银行对企业股权的直投业务,探索试点允许商业银行以适当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投贷联动。

  (三)整合政府层面的各类投资引导基金,建立股权、债权对接机制,与商业银行形成合力。一是对政府层面的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进行资源整合,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扩大合作银行的范围,建立客户的双向推荐及股权、债权对接机制;二是对于合作开展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政府应在相应的基金托管等业务联动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四)完善政府层面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形成投、贷、保三维一体的扶持体系。通过完善政府创业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基金体系,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一是在政府合作模式的投贷联动业务中,搭建必要的风险补偿池,形成投、贷、保三维一体的扶持体系;二是当前在筹建地市级政策性担保基金过程中预先完善制度设计,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中的配套贷款给予政策倾斜,在担保成数、分担比例、风险处置及补偿程序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加强配套环境建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杠杆效应,努力搭建金融创新生态系统。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等方式发挥财政杠杆效应,完善科技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给予适度财政贴息,提升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中的股权增值收益,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或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建议财税部门放宽此类贷款的税前核销条件。三是不断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区域资本市场以及有公信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努力搭建金融创新生态系统。四是完善司法服务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护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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