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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雷新手参加活动坠亡 活动组织方被判赔62万元
2017-09-01 作者: 来源: 经济参考报

    35岁的刘先生购买哈雷摩托车后,作为新手在参加4S店的销售兼教练陈先生组织的骑行活动时,意外甩入沟中身亡,留下妻子、父母和未满一岁的孩子。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北京市风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次骑行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刘先生本人也有主要责任。因此判决该公司赔偿刘先生的家属62万余元。

  2015年6月,刘先生从风火轮公司购买了一辆哈雷戴维森摩托车,并参加了该公司旗下骑行学院为期两天的培训。同年8月13日,刘先生参加教练陈先生在“哈雷戴维森骑行学院”的微信群里组织的前往密云的免费骑行活动。当天中午,车队在行驶至密云县石城镇黄土梁村时,刘先生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刘先生负全责。

  事后,刘先生的家属将陈教练和风火轮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200余万元。尽管风火轮公司称并未授权陈教练组织此次骑行活动,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教练组织此次骑行活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判决称,虽然庭审中有证人到庭作证,证明陈教练对参加此次骑行活动的人员进行了风险提示和告知,但微信内容显示陈教练及风火轮公司未能对此次骑行活动的危险性进行合理的预估,也未对骑行的线路进行考察和合理的选择,亦未对骑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进行合理的部署和安排,特别是对刘先生的驾驶资格未进行严格的审查,即安排刘先生驾驶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未能考虑到刘先生持有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即安排有连续转弯的山路,而事发地点正是连续转弯且下坡的山路地段。据此,法院认定风火轮公司在此次骑行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刘先生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持有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间,其应当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有合理的认知。刘先生对死亡的结果亦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风火轮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58.8万余元,丧葬费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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