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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恶意投诉不能只靠平台
2017-02-21 作者: 余明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阿里巴巴统计的数据显示,2016年阿里巴巴全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商品量2000万以上,其中申诉成立率高达49%,涉及20多万卖家,总成交影响5亿以上。数据还显示,1531个投诉方发起的投诉占投诉总量的0.59%,却占据了申诉成立总量的80%,这说明大量申诉成功案例高度集中在极少部分投诉方身上。阿里巴巴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正是恶意投诉。

  对此,阿里巴巴表示,正在考虑推出知识产权投诉分层机制,将投诉方分为优质、普通、劣质和恶意四类,每一种配置不同的处理机制和资源,并将大幅提高“恶意投诉”的举证门槛,希望通过分层运营减少卖家损失,有效保障优质投诉方的权益。

  应该说,就阿里巴巴自身的权限讲,如此处理措施也算及时恰当,值得肯定。但是,就处理和遏制恶意投诉、维护网络电商经济健康和长远发展看,这样的应对措施却是远远不到位和不得力的。

  这些恶意投诉,是利用电商投诉平台和投诉机制发起投诉,根本目的不是自己的权益真正受到了商家等权益侵害,而是以此为胁迫和要挟手段,对商家直接或间接进行敲诈勒索。一些恶意举报获得的不法敲诈数额可能还不小,很显然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因此,对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来说,不管是从打击遏制犯罪,维护平台内商家利益、自身平台信誉和价值、整个电商经济秩序等,以及利用自身大数据优势提供违法犯罪数据支撑等方面,都应该在自身采取措施完善自身投诉机制等基础上更进一步,向公安等部门举报这些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应该对这些举报立案,并进行深入侦查和最终确定是否犯罪与处罚。即便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等规定,包括工商、商务、质检、物价、税务等部门,都有在一定范围内查证、处理相关举报和惩戒恶意举报的权力和义务,对网络平台的“恶意举报”进行遏制,为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电商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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