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2012年5月10日,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印度Maadhav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向其出口10万个规格为GB/T41-2000的六角螺母的合同。5月12日,Indian Overseas Bank应Maadhav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一份适用于UCP600的金额为58500美元的MT700格式的信用证,其中31D场次Date and Place of Expiry:5/30/2012 and Indian Overseas Bank,41A场次为Available With HSBC(GUANGZHOU) By Negotiation。HSBC(GUANGZHOU)——广州汇丰银行是Indian Overseas Bank要求的指定议付行。5月28日,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备货发运后,持相关单据去广州汇丰银行议付,广州汇丰银行将其交来的全套单据寄往Indian Overseas Bank索汇,单据于6月2日到达Indian Overseas Bank。Indian Overseas Bank以单据未如期(5/30/2012)到达为由,于同日向广州汇丰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6月8日,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将Indian Overseas Bank告上了法庭。最终,法庭判决原告败诉,被告无任何偿付责任。
二、案例分析
根据SWIFT系统用户手册,31D的内容是交单截止日和交单地,41A的内容是信用证可兑用银行。而根据UCP600第二条,相符交单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兑用银行或者在信用证可于任何银行兑用的情况下为任何银行。如果交单地和可兑用银行不同且交单地不是开证行的话,那么关于交单于何处,受益人就有三种选择。
1、受益人交单到31D中的交单地。2、受益人交单到41A中的可兑用银行。3、受益人直接交单到开证行。
三、建议
第一,受益人可以提醒申请人两者不一致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且请申请人和开证行协商将两者改成一致。第二,受益人可以根据R719/TA717REV2的意见,要求开证行纠正错误、修改信用证。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