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互不信任,单纯的商业信用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因而使得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人们的欢迎。跟单信用证,即银行的承付是以相符交单为前提。这些单据往往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汇票常常也被要求作为提交的单据之一。
信用证业务中为什要使用汇票,汇票发挥着什么作用。首先,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委托,它在信用证业务中最基本的作用就是提示付款,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开立一张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索款。其次,经过承兑的汇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金融市场中流通,对受益人而言,可以用汇票向银行融资获取贷款,对于融资银行而言,汇票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把汇票作为融资工具可以获得较好的保护,当发生欺诈时,银行可以援引票据法获得保护。最后,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这也是银行信用的体现,在实务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往往由于自身现有资金不足,但通过向银行提出开证申请时要求使用远期汇票(当然,这种申请是要付出代价的),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在承兑汇票后负有到期付款责任,这种义务也间接是开证申请人的义务,即向开证行偿还款项。总的来说,远期汇票是受益人向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信用,开证申请人有信心到期付款。
然而,随着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已经有了不同的兑用方式,很多种类的信用证已经不需要汇票,比如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付款信用证,汇票在信用证下的作用和功能被弱化,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求使用汇票的越来越少,甚至有人建议将汇票从信用证业务中剔除。
一、信用证中汇票提示付款功能弱化
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就是相符交单,只要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就要做出承付或议付。当受益人做出提交与商业票据相符的单据这一行为时,本身就是一种隐形的付款提示,如果再开立一份汇票,尽管汇票也有提示付款功能,但这种功能就显得有些多余,汇票逐渐在信用业务中弱化。
二、信用证中汇票融资功能弱化
汇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的融资功能也是最主要的功能之一。然而在有些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融资功能却无法实现或没有汇票的融资活动也同样能进行。在即期付款的兑用方式下,汇票的使用很少,除非是信用证有要求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要提交汇票或付款行不是开证行而是指定银行时使用汇票索款。这两种情况下开立的汇票往往是记名汇票,资金由受益人提取,无法起到融资的作用。
三、汇票票期的局限性
汇票作为一种票据,它的有效性是有时限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票据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除我国有这样的规定,不少其他国家也对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做出了限制。然而,在延期付款兑用方式下的信用证交易,由于买方资金周转或款项金额较大等问题,他往往希望能有更长的付款期限,一般超过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汇票已经不能满足这种形式的贸易需求,所以在这种方式下的信用证贸易一般不使用汇票。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税收制度,其中有的国家对汇票也要求征收印花税,在异常激烈的国际贸易当中,任何一笔税负对商家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能省则省,因此为了避开印花税,在有的业务中回避使用汇票。
四、汇票上的瑕疵可能成为拒付理由
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的付款条件就是相符交单,汇票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之一,理应与信用证上的要求相符。当汇票上出现瑕疵时,作为开证行,理应不在汇票上找不符点,因为它是与物权严格分离的,仅仅代表索贿价值。如果汇票上的不符点足以引起不能判断出开证行所要支付的款项时,可以提出拒付。因此汇票上瑕疵虽然在有些情况下不能构成拒付理由,但是一旦出现较大错误而开证行又有意拒付时,这将会给受益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贸易双方有时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会减少对汇票的使用,降低卖方因制单犯错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汇票的局限性和跟单信用证业务的特殊需求而导致了汇票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使用的减少,但在目前某些兑用方式下的信用证业务中,汇票仍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如承兑和议付这两种兑用方式的信用证业务还是在大量使用汇票。汇票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的使用率越来越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汇票是否会从信用证业务中消失,这还有待国际结算模式的发展和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杨青红.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0
[2]柯春欣.跟单信用证下汇票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04
[3]刘清.信用证可以因汇票的不符点拒付吗[J].中国外汇管理,2004(06)
(文章作者:户华玉 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