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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地点问题
2016-10-11 作者: 陈思思 江西财经大学 来源:

    一、案例介绍

    2012年5月10日,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印度Maadhav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向其出口10万个规格为GB/T41-2000的六角螺母的合同。5月12日,Indian Overseas Bank应Maadhav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一份适用于UCP600的金额为58500美元的MT700格式的信用证,其中31D场次Date and Place of Expiry:5/30/2012 and Indian Overseas Bank,41A场次为Available With HSBC(GUANGZHOU) By Negotiation。HSBC(GUANGZHOU)——广州汇丰银行是Indian Overseas Bank要求的指定议付行。5月28日,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备货发运后,持相关单据去广州汇丰银行议付,广州汇丰银行将其交来的全套单据寄往Indian Overseas Bank索汇,单据于6月2日到达Indian Overseas Bank。Indian Overseas Bank以单据未如期(5/30/2012)到达为由,于同日向广州汇丰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广州汇丰银行于6月5日接到拒付通知后通知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拒绝给予议付。6月8日,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将Indian Overseas Bank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1)偿付原告58500美元;(2)赔偿原告迟付利息55美元(暂算至2012年6月8日);(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最终,法庭判决原告败诉,被告无任何偿付责任。

    从以上案例可知:如果一份MT700格式报文中31D与41A两个场次中的地点不一致,就会引发纠纷,受益人的权利因此受损。

    二、案例分析

    根据SWIFT系统用户手册,31D的内容是交单截止日和交单地,41A的内容是信用证可兑用银行。而根据UCP600第二条,相符交单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兑用银行或者在信用证可于任何银行兑用的情况下为任何银行。如果交单地和可兑用银行不同且交单地不是开证行的话,那么关于交单于何处,受益人就有三种选择。

    1.受益人交单到31D中的交单地

    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即使向交单地交付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也无法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一方面,在交单地信用证根本无法兑付;另一方面,该行为不算相符交单,因为相符交单包括单据表面相符和交单行为相符,而交单行为相符要求受益人必须在交单截止日之前完成交单行为,即受益人必须于交单截止日之前,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交到开证行或者可兑用银行。此时,受益人对交单时间的把握有很大的难度,受益人必须考虑好在交单截止日之前多少天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先交到交单地,然后再留多长的一段时间以保证相关单据能够于交单截止日之前从交单地转至可兑用银行或者开证行。这种情况于受益人而言风险是很大的,除了向交单地交单的时间难以把握之外,在单据从交单地转至可兑用银行或者开证行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无法预知的风险,这些风险也可能导致单据无法于交单截止日之前到达,从而也会增加受益人被开证行拒付的概率。且此拒付还是不可扭转的,一旦此时开证申请人不指示开证行接受不符交单的话,受益人就收不到货款。即使受益人于交单截止日之前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交到开证行或者可兑用银行了,由于信用证不可兑用,收款也将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选择这种交单方式远不如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索求偿付货款。

    本案例中,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只有在2012年5月30日之前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交到Indian Overseas Bank才算相符交单,而由于单据实际到达时间是6月2日,它就被开证行以不符交单为由拒付。

    2.受益人交单到41A中的可兑用银行

    相符交单是否意味着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于交单截止日之前到达交单地?这个问题尚未明确,所以受益人在31D中规定的交单截止日之前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到了41A中的可兑用银行是否算相符交单也无法明确,因而若受益人选择交单到41A中的可兑用银行也就可能会引起关于交单截止时间的争议,故可能会增加受益人的收汇风险。例如,若31A中规定的交单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受益人于4月25日在41A中规定的可兑用银行交单,兑用信用证,而由于某些原因,单据到达31D中规定的交单地的日期超过了4月30日,那么问题出现了:受益人是否应该被拒付呢?受益人因其已经于交单截止日之前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付给了41A中规定的可兑用银行,理应获得货款的支付,而可兑用信用证的银行则可能会以受益人的单据未在交单截止日之前到达31D中规定的交单地为由拒付。

    3.受益人直接交单到开证行

    选择这种交单方式对受益人也没好处。一方面,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受益人与开证行一般都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对受益人而言,直接交单到开证行非常不便利,单据有不符点要改正难度很大;另一方面,交单时间不好掌控,单据遗失、单据到达时间晚于交单截止日等风险很大。

    三、建议

    一份MT700格式的报文中,31D与41A两个场次中的地点不一致时受益人无论选择哪种交单方式对其都没好处,这两个场次又是必填项,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受益人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受益人可以提醒申请人两者不一致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且请申请人和开证行协商将两者改成一致。

    第二,受益人可以根据R719/TA717REV2的意见,要求开证行纠正错误、修改信用证。

    两者一旦一致了,那么受益人就只需在31D中规定的交单截止日之前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交到可兑用银行(交单地)即可获得货款。对于受益人而言,相符交单难度降低了,资金流转速度也加快了,何乐而不为呢!

    (文章作者:陈思思 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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