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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新机制应符合市场化方向
2016-01-12 作者: 王璐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在各界对两次暂缓调价的质疑声中,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再次开启“完善之旅”。近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提出缩短成品油调价周期、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等新内容,此举被视为应对油价大幅波动负面效应的药方,受到市场各方高度关注。

  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是2009年制定、2013年经再次完善后定型的,其框架是与国际原油价格实现有条件联动。当时,国际原油价格维持在100美元/桶附近,所以在“10个工作日+50元”的触发条件之外,《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设置了“天花板价”,即当国际原油市场价格高于130美元/桶时,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但该机制并没有针对国际油价出现大幅下跌时如何设置“地板价”作出明确安排。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始料未及一路下跌,2015年12月份更探至40美元/桶以下,至今仍未翻身,这对于综合开采成本在45美元/桶以上的国内油企而言,当然不是好消息。此番设置“地板价”的改革,或许正如分析人士所言,有保护国内油企的意图。

  但40美元以下的国际油价揭开的不仅仅是国内原油生产高成本的“盖头”,更刺破了我国成品油价格不与国内供需挂钩、价格形成缺乏竞争的“铠甲”。成品油是基础能源物资,目前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达60%,为避免国内原油生产出现供应短缺、能源安全保障受到威胁,在当前还难以完全放开定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兼顾民众和油企两头,选取诸如缩短调价周期、设置“两价”的过渡性药方,或许有其必要。但改变目前国内成品油炼化和零售终端环节利润丰厚、原油开采环节却亏损严重的扭曲状况或许更具有机制意义。在具体细节的确定中,应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与国内产业尤其是自采石油的生产成本相适应,设置浮动的中准值,调整开采、炼化、销售等上下游环节的利润分配,比如国家可以通过设立专项的调节基金,利用财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平衡各环节利润。

  对于新机制而言,推进消费税等改革、实现价税联动也是完善的方向。据有关机构测算,我国目前的总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消费税)在成品油最终零售价中的占比超过50%,税费比重过高、价格构成不合理,是油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当然,在已经把市场化作为最终目标的新一轮改革中,这只是一种过渡措施,打破垄断才是治本之策。2015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将“择机放开成品油价格”,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而今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明确时间表,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实现成品油价格“完全市场化”。要完成这一目标,提升国内原油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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