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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金融价格发现机制的必须一步
2015-04-02 作者: 徐高 来源: 经济参考报

  3月31日,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终于落地。当日,国务院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并宣布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条例规定,银行需要强制参加存款保险,向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保费。相应的,不超过50万元的银行存款将获得存款保险基金的全额保险。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对于银行也有一定的监管能力,以预防风险。

  其实,在这之前,我国已经存在着“存款保险”。从计划经济时代至今,我国的银行储户一直相信银行存款是安全的,是有国家保障的。过去的政策操作也在强化这一信念。因此,尽管没有明文的法规,也没有专职的机构,我国也一直有着存款保险。只不过,它只存在于大家的信念之中,是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因此,《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更应该被理解为过去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显化。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国家对银行存款提供安全保障的机制。它可以有效消除储户挤兑银行的动机,从而预防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维护金融稳定。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快速推进的时候,这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两大重要意义,因而非常必要。

  第一,显性存款保险可以明晰政府信用在金融市场中的边界,从而理顺金融价格体系。

  之前的隐性存款保险没有清晰的边界,因而会自动延伸到那些本不应该由存款保险所覆盖的金融产品上。比如,在隐性存款保险之下,储户很自然地会相信银行理财产品与存款一样都为政府所保障,因而是安全的资产。这样一来,金融价格体系因而扭曲。一些本应是高收益、高风险的产品,因隐性存款保险的覆盖而变成了高收益、无风险的资产,全社会无风险收益率因而抬升,挤压了实体经济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融资空间。

  将隐性存款保险转换为显性,可以给存款保险划出清晰的边界,让储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属性有正确的认知,从而消除政府信用范围的模糊不清带给金融市场的干扰,理顺价格体系。

  第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机构健康竞争的前提,是建立金融价格发现机制的必要一步。

  利率市场化改革中,政府对利率的管制已大幅放松。目前,除存款利率上限之外,其他利率都已经完全放开,交由市场来决定。而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是市场合理定价的前提。

  但就像所有的保险一样,存款保险也会带来道德风险的问题。被保险的银行有动力通过追逐更高的风险来博取更高收益。对于这一点,隐性存款保险无力抑制。于是,那些激进的银行反而可能在竞争中胜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格局。

  只有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督银行的职能,才能有效降低存款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建立起健康的竞争格局,进而形成合理的金融价格形成机制。

  从这两点来看,我国即将实施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意义重大,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的前提要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接近临门一脚的时候,《存款保险条例》的落地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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