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提供智库支持的破产重整高峰论坛日前在武汉举办。论坛汇聚多位破产重整领域专家学者,为完善中国破产重整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实践建言献策。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兼具困境企业拯救、债权偿还、改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重功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提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破产法学院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陈金川表示,破产重整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李俊表示,众多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重生的危困企业,以自身价值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应有力量,破产重整制度成为当下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重大课题。
“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企业脱困重生、盘活各类资源以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是当下学界和实务界努力的方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黎江虹表示。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善斌建议司法实践高度关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人保护规则的完善、重整投资人风险防控规则的重构和重整程序中交易相对人之利益保护等三方面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提出,重整是广义的破产程序之一,是建立在破产清算基础之上的制度。尽管破产重整能够有效拯救一些困境企业,但不能过度强调破产重整,而忽略了破产清算。有些困境企业不具备救助价值,该破产清算的就要破产清算。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游念东表示,上市公司重整既要满足破产法的基本要求也要兼顾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同时融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的内涵;重整计划要兼顾存量利益调整与增量资源引入,而且更多体现成长性。
论坛还聚焦“预重整制度的运行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重整投资的机遇与挑战”四个主题分别展开专题探讨。(冯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