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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等
2023-12-09 记者 谢碧鹭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12月8日,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早在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部门规章《私募办法》,按照适度监管理念,统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明确了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12月8日,证监会还对外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据介绍,本次修订充分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证监会还介绍道,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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