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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2-06 作者:李宏伟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工作安排和重要部署,如颁布实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反垄断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同样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让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得到法治保障。

  从民营经济关注的重点入手 完善地方立法和政策

  一是围绕民营企业经营需求开展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民营企业在地方生产经营中,重点关注的就是产权保护、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审批、税费缴纳等与企业利益直接相关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在开展地方立法的工作中,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对地方法规、行政政策的需求建议,在地方立法中多出台针对性强的切实能把国家法律落到实处的地方法规,多出台受民营企业欢迎的、好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政策。

  二是切实开展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清理。完善政策清理审查机制,针对产业发展、市场准入、招商引资等涉企决策,全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断梳理与营商环境有关的已有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到新旧法规顺畅衔接,梳理还没有规定的空白地带,不断推进新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出台;找到与新形势新环境不相适应的规定加以修改,实现新旧融合;找到与新规定相悖的法律和政策予以废止。

  三是创新完善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创新完善市场准入登记、许可部门的工作机制,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登记准入申请,依法必须准许,政务服务部门不能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理由阻止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设立、生产、经营等。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一是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明晰行政执法权限,用法治手段化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把不该管的事务交给市场交给企业,切实提升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切实提升政府机关政务服务水平。以“万人助万企”活动开展为契机,推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真正树立行政服务意识,走出机关,走进企业、工厂,了解民营经济经营主体对政务服务的需求和建议,从经营主体不满意的地方做起,真正让政务服务满足企业核心需求,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出效益。

  三是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民营企业的市场爆发力和占有市场的机会来源于创新,来源于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要强化反垄断执法,对占领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等经营主体,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要给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更大发展空间。充分鼓励竞争,加大执法力度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给予中小企业依靠知识产权取得市场地位突破的机会,持续形成鼓励创新、保护创新、鼓励竞争、保护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氛围,持续形成良性循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提升司法质效为抓手 助推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智能化作用。民企之所盼,法律之所向。司法机关应从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真正让民企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司法保障和更优的法律服务。在民营企业案件审理中,充分运用“商事审判+互联网+N”智能化审判模式,提升诉讼的便利性和经济性,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消除企业隐性制度性成本;进一步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取消或优化结案率考核指标,保障民营企业诉讼权利。

  二是真正激活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商事仲裁等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疏导各类纠纷,把这类纠纷引入到不同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中。

  三是依法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推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必须重视依法保护与合规经营相结合,要把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责任追究机制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规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确保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辅相成,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自觉守法作用

  一是开展普法教育,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经营合规宣传宣讲,使民营企业经营者真正认识到守法的重要、违法的危害。促进民营企业经营者从思想上遵从法律、信仰法律,自觉养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思想理念,自觉知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思维辅助决策,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不因企业规模大小或实力强弱而变化。

  二是强化诚实信用建设,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加大失信信息与企业融资、纳税义务减免等业务的联动力度,让诚信企业在融资、经营中持续受惠,让失信企业在经营中认识到失信对企业经营生存的不利影响。通过一系列的组合措施,促进民营企业经营者带领企业员工自觉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断提升契约意识、履约意识、规则意识、秩序意识,守住企业基本道德底线,不断强化负起社会责任、做高尚企业的更高准则。

  三是努力推动和服务民营企业,增进法治“内功”。以“三零”创建为抓手,全面推进法治企业建设。构建县、乡(镇)、村三级联动工作网络,持续抓好民营经济生态环境生态链建设,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并重齐抓,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强化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守法引领功能,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在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营造全社会尊重企业家,企业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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