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近一年时间的诉讼后,荃银高科(300087.SZ)维权行动升级——在将隆平高科(000998.SZ)追加为被告的同时,公司还将索赔金额由5000万元提高到3亿元(下称“荃银高科索赔案”)。
面对荃银高科的“发难”,隆平高科也未坐以待毙,公司以荃银高科单方违约为由向合肥中院提起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4月22日,荃银高科收到安徽省高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对于隆平高科与荃银高科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院裁定同意提级管辖,审理此案。
至此,一起发端于10年前的种业知识产权案被推到聚光灯下。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近日,多位种业行业资深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种业知识产权案索赔金额最高不过5000万元,荃银高科索赔案可谓是“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尽管结果未定,但该案所暴露出的问题极具典型性,值得全行业反思。该案最终将促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进程,提高中国种业竞争层次,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种业知识产权诉讼升级
同为农业部颁证的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荃银高科与隆平高科有太多的共同点:尽管个头不一,但它们在种子研发、产品结构、经营模式、销售模式等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甚至它们一起还有过一段携手同行的美好时光。
但现在,双方对簿公堂,官司越打越大。此情此景,背后到底有何玄机?事情要从十年前双方的一次合作说起。
2011年10月24日,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授予荃银高科(原告)籼稻品种“五山丝苗”独占实施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东省销售该品种种子。
2016年4月22日,荃银高科与隆平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国内种业公司之间合作开发新品种是常有的事,即便是国内顶尖的种业公司之间也是既竞争又合作。我们公司研发的农作物品种亲本也愿意拿出来和大家共享,因为我们一家的科研实力和资金实力都有限,拿出我们的亲本来大家一起研发,能研发出更多的品种,这不是好事吗?比如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小麦品种‘矮孟牛’就繁殖出了三四十个新品种。”一位种业公司负责人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他看来,荃银高科和隆平高科的合作也是如此,荃银高科自己怎么也开发不完,与隆平高科合作还能获得收益,也算是一举两得。
然而,荃银高科诉称,前述协议签订后,隆平高科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未从荃银高科购买恢复系种子“五山丝苗”,未经荃银高科授权多年来私自繁殖生产“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隆优534”等15中杂交水稻品种,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荃银高科的合法权益。隆平高科、湖南隆平及其关联企业多年连续生产、销售侵权品种,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隆平高科2017年至2020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侵权品种销售数据,可推算被告经营案涉品种非法获利至少在3亿元以上。
隆平高科并不认同上述说法。公司称,2016年,公司与荃银高科签订的协议约定,荃银高科授权隆平高科(及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隆平高科(及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并约定公司每审定一个品种向其支付120万元品种许可使用费。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使用“五山丝苗”与自有亲本研发配组,自2016年6月至2020年11月共计审定“隆优534”等15个杂交水稻新品种(省级或者国家级)。对获准通过的审定品种,公司指定子公司繁殖、生产、加工和销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就15个审定品种应付荃银高科“五山丝苗”品种使用费已经全额支付(含提存公证)。公司信守协议,全面履行了协议义务。自2018年至2021年,荃银高科分别以书面函件或者公告声明的方式,阻止隆平高科或其授权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内正常研发新品种、正常生产和销售已审定品种。
双方的分歧最终演变成了法律诉讼。
2021年7月,荃银高科提起诉讼,以未对湖南隆平进行授权为由,后者私自繁殖生产“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隆优534”等15种杂交水稻品种,湖南隆平存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荃银高科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湖南隆平提出反诉。2021年10月,隆平高科则以荃银高科单方违约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
2021年11月1日,合肥中院受理湖南隆平的反诉。
合肥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许可以及对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等专业知识,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今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同意提级管辖,审理此案。
今年4月13日,荃银高科向合肥中院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提请追加隆平高科为被告并与湖南隆平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将赔偿金额增加至3亿元。
“这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无论结果如何,对当下的种业来说都是一种促进,种业知识产权问题比较突出。该案会进一步加快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促进中国种业高质量发展。”一位要求匿名的省属农科院玉米研究所副所长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中国要想实现种业的自立自强,必须强调种质原始创新,强化更高层次的合作和竞争。”
业界呼吁加强种质原始创新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隆平高科与荃银高科存在多种合作关系。“据我所知,之前荃银高科和隆平高科关系一直不错,二者在育种、委托生产等方面一直有深入合作,这次新植物品种权纠纷可能不是简单的纠纷,应该是在其他方面的合作也出现了问题。”知情人士称。
公开资料显示,二者的合作最早始于2013年。2013年,在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的牵头下,国内12家种业龙头企业联手打造“杂交水稻分子育种平台”,以保持我国在杂交水稻育种的国际领先地位。
隆平高科披露的信息显示,该公司与神农大丰、丰乐种业、荃银高科以及中种集团、湖北种业、金色农华等其他11家公司签署了关于共同组建杂交水稻分子育种平台的框架协议,各方将共同投资3亿元。其中,隆平高科的出资比例最高,为育种平台的大股东,神农大丰、丰乐种业、荃银高科的股权占比分别为20%、15%与3%。
最终,这一平台的实体公司——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智生物”)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亿元。
2014年4月21日,荃银高科控股子公司广西荃鸿与隆平高科全资子公司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隆平”)签订杂交水稻种子委托生产合同。这是公开可见的两家公司直接展开合作。此后,双方合作频频。2016年—2021年,荃银高科除了授权隆平高科使用“五山丝苗”亲本外,期间还与隆平高科共同开发多个杂交水稻品种,并通过国家审定。
事后来看,2014年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
荃银高科2016年年报称,其控股子公司广西荃鸿于2014年4月21日与四川隆平签订杂交水稻种子委托生产合同。依据合同,广西荃鸿2014年为四川隆平生产水稻种子35593公斤,后双方就该批种子大田表现问题产生分歧,四川隆平拒付尚欠的制种尾款354260.05元和保证金3090.75元,广西荃鸿于2016年11月15日将四川隆平诉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30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川隆平支付广西荃鸿种款333819.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履行完毕。2017年9月13日,四川隆平就上述判决结果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川隆平支付广西荃鸿种款333,819.40元及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履行完毕。
2018年3月22日,四川隆平向广西荃鸿支付全部种款333819.40元及违约金30848元。
巧合的是,隆平高科称,自2018年开始,荃银高科便开始以书面函件或者公告声明的方式,阻止隆平高科或其授权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内正常研发新品种、正常生产和销售已审定品种。
对此,隆平高科近日在回复《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一直以来我们与荃银高科有着良好的合作历史,因为考虑到此次诉讼的本质是合同纠纷,我们一直持续与荃银高科保持沟通,以期通过协商途径寻求解决其有关要求,遗憾的是双方尚未能达成一致。
不过,尽管荃银高科和隆平高科对簿公堂,但双方在其他种业方面的合作并未终止。
即便如此,两家公司的嫌隙已然越积越多。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2021年3月,荃银高科退出了隆平高科任大股东的华智生物。数月后,荃银高科起诉隆平高科侵权。
对于该案,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井远宁分析称,“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可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荃银高科与隆平高科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荃银高科可以许可隆平高科对“五山丝苗”水稻品种使用。至于荃银高科是否许可隆平高科名下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水稻品种,要看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
井远宁认为,荃银高科所主张的侵权损失,一是要看隆平高科子公司使用案涉水稻品种是否具有授权许可;二是要看双方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划分及约定。
“这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是近年来案值最高的一场官司,最终肯定会促进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发展。坦白来说,目前两家公司在该案中涉及的产品竞争属于低层次的同质化竞争。作为国内种业龙头企业,两家公司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种质原始创新上来,而不是陷入低层次相似性的竞争中去。”一位曾任职孟山都的资深种业人士说。
荃银高科4月26日称,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隆平高科在2021年年报中亦未对此案计提预计负债。